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怎样填写现金流量表?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表单填写说明 用于对外捐赠视同销售收入 对外捐赠引起企业的库存商品等资产的流出事项(虽然税法上作为视同销售处处理),并不符合收入确认的条件,企业不会因为捐赠增加现金流量,也不会增加企业的利润。因此会计处理不作销售处理。 企业捐赠,直接作为营业外支出处理。不论企业是直接捐赠给慈善总会、红十字等盈利组织或县级以上政府部门,还是捐赠给其他有关单位或个人,其会计处理都是一样的。所不同的是,对于符合“企业所得税法”有关捐赠资产的扣除,即在年度利润的12%以内的,可以税前列支。 【案例】2013年度,某企业通过慈善总会向雅安捐款15万元。假如2013年度会计利润为100万元,企业所得税税率25%。有关分录如下: 借:营业外支出 15 贷:银行存款 15 税前扣除的捐赠支出=100×12%=12(万元),捐赠支出纳税调增额=15-12=3(万元),该企业当年应纳企业所得税=(100+3)×25%= 25.75(万元)。 企业所得税方面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按照税法的规定,企业发生的捐赠支出,可以在税前扣除,但要同时具备三个条件,一是公益性,二是企业有实现的利润,三是要在一定的比例内。如果企业发生了经营亏损,其捐赠的支出,是不能扣除的 《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和利 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和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所称企业以非货币 形式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前款所称公允价值,是指按照市场价格确定的价值。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 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以下简称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 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1)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2)用于交际应酬;(3)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4)用于股息 分配;(5)用于对外捐赠;(6)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第三条规定:企业发生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情形时,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 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案例】 2013年4月,某企业将自产产品2 000件(成本单价100元,单位售价150元)通过减灾委员会向雅安地震灾区捐赠。假设2013年度不包括以上捐赠业务的会计利润为100万元,企业所 得税税率25%,增值税税率16%,无其他纳税调整事项。(注:在国家税务总局对雅安尚未出台新的优惠政策之前,捐赠支出暂按12%的规定扣除,按16% 的税率计算增值税。) 对外捐赠时的账务处理(单位为万元): 借:营业外支出 24.8 贷:库存商品 2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4.8(30×16%) 本年利润=100-24.8=75.2(万元),税前扣除的捐赠支出=75.2×12%=9.02(万元),捐赠支出纳税调增 额=24.8-9.02=15.78(万元),对外捐赠视同销售部分调增应纳税所得额=30-20=10(万元)。考虑以上两个调整因素,该企业2013 年应纳企业所得税=(75.2+15.78+10)×25%=25.2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