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置房为70、90、120 平方米三种套型。
(一)住宅房屋
1.货币补偿:房屋认定的合法面积,根据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按每平方米4200元计算。
2.产权调换:
(1)被征收房屋面积小于或等于70平方米的可选择 70平方米的安置房户型。
(2)被征收房屋面积大于70 平方米,小于或等于90平方米的可选择 90平方米的安置房户型。
(3)被征收房屋面积大于90平方米,小于或等于 120 平方米,可选择 120 平方米安置房户型。
(4)被征收人在产权调换房屋时,被征收房屋合法面积在产权调换时实行一户一宅、拆一补一,互不找差价。安置房屋面积大于被征收房屋面积10平方米以内的部分,按市场成本价1500元/平方米购买,大于10平方米以外的,按照市场评估价4200元/平方米购买。
(二)非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
1.货币补偿:非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不实行产权调换,被征收房屋的补偿价值按照依法评估的结果确定。
2.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利用非住宅合法房屋依法进行生产经营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可以按照被征收合法房屋价值的10%一次性确定。
九、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标准和选房办法
产权调换房屋可以选择东城街道内在建和已建成安置房小区,户型标准选房顺序以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腾空交房,发放的选房序号为准,按先后顺序确定。
十、搬迁补偿费
征收住宅房屋按照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元的标准计算。征收非住宅房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的货物运输价格、设施设备安装价格,计算设施设备等货物的运输费和设施设备的安装费;因搬迁造成无法恢复使用的设施设备,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计算设施设备损失补偿费。
十一、过渡期限
过渡期限不超过三十六个月。
十二、临时安置补助费
临时安置补助费按被拆迁安置房屋面积每月每平方米8元计算。选择货币补偿的支付期限为10个月;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支付期限为36个月;36个月后不能交房的,按照原标准的2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