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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评价报告的审查与复制

专利权评价报告 转载:www.zaoge.com 58人看过 2022-06-02 16:04:59
专利权评价报告

专利权评价报告包括反映对比文件与被评价专利的相关程度的表格部分,以及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规定的专利权授予条件和实施细则的说明部分。

一、专利权评估报告内容

1表格部分。 

外观设计专利权评价报告,表格部分应明确记录检索领域、数据库、检索获得的对比文件以及对比文件与外观设计专利的关联程度。通常,以下符号用于表示对比文件与外观设计专利之间的关系。 

X:单独使用导致外观设计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或第二款规定的文件。 

Y:报告中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非外观设计专利的其他文件。 

A:背景文件,即反映设计部分设计特征的文件或相关文件。 

P:中间文件,是指公告日期在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日至要求优先权日之间的文件,或者需要验证外观设计专利优先权的文件。 

E:与外观设计专利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申请文件。 

R:任何单位或个人在申请日向专利局提交的、属于同样的发明创造的外观设计专利文件。

2.说明部分。 

说明部分应当记录和反映对专利权评价的结论。对不符合专利法和实施细则规定的专利,应当给予明确、具体的评价意见。

专利权评价报告的审查与复制

(1)不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实用新型专利,应当作出具体的评价说明和明确的结论,必要时应当引用比较文件。 例如,对于不新颖或不具有创造性的索赔要求,审查员应逐案审查;对于多个从属索赔要求,在涉及不同索赔要求时的技术方案应单独评论;对于并列选择方案的索赔要求,应分别评论每个选择方案。

(2)对不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外观设计专利,应当作出具体的评价说明,作出明确的结论,必要时应当引用比较文件。

二、专利评估报告的发送 

专利权评价报告作出后,应当发送给请求人。

三、专利权评估报告的审查和复制。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专利权评估报告后,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审查、复制。

专利申请文件应按照下列顺序进行审查和复制:

(1)请求者提出书面请求并支付规定的费用。

(2)专利局工作人员在审核请求人出具的有关证明或者证件后,到案卷所在部门提取案卷。

(3)与索赔人商定审查时间,并发出审查通知。

(4)审查人应以审查通知书的形式在指定地点审查文件,并复制文件。

(5)专利局工作人员对审查过的专利申请文件进行重新整理,将读档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存入该文件,并将该文件归还所属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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