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首先,企业和企业家要树立正确的维权意识。自律和自我保护是维权的基础,只有加强自律和自我保护,企业和企业家才能争得社会组织、国家和法律的保护。企业家应牢固树立依法经营的观念,加强企业伦理建设,各种经营行为不仅要对企业有利,还要对社会负责,要坚决杜绝各种欺诈行为。其次,企业和企业家要善于运用法律手段,特别是要注重从源头上来切实维护自身权益。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国家保护各种经济成分的合法权利和利益,为维护企业和企业家的合法权益提供了前提条件。因此,积极推动修改和完善以《公司法》为基础的企业法律体系,制定实施细则,科学界定企业和企业家的责任、权利和义务,为企业抵制各种不当的行政干预奠定法制基础。第三,适应政府转变职能和政企分开步伐加快、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加大的新趋势,企业家要发扬创新创业精神,创出企业新的发展路子。要努力营造依法维护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的政治和社会环境。各级政府将进一步转变职能,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尊重企业的法人财产权,维护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
我国《企业破产法》第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破产案件,应当依法保障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该法第一百一十三条又将破产清偿顺序作了明确规定,即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是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是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是普通破产债权。
同时,为了最大限度地保护破产企业职工的权益,在《破产法》第132条中还规定:破产人在本法公布之日前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依照本法第113条的规定清偿后不足以清偿的部分,以本法第109条规定的特定财产优先于对该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受偿。同时,企业在破产时还应当提交企业职工情况和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企业破产法》规定,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债权人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债务人应当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总之,保障企业职工利益的条款贯穿整个《企业破产法》,充分体现了国家对劳动力的权益保护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