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代理需要什么条件?
公民代理需要条件是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或者是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一、“近亲属”的范围。近亲属按照我国的法律是指当事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在司法实践的审查中不能扩大这个范围,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去确定是否是近亲属,而且应当要求当事人提交受委托人与其存在近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
二、“工作人员”的范围。这个地方的工作人员的概念与我们平时理解的不一样,这里指的是当法人或其他组织作为当事人时,与涉案法人或其他组织存在劳动或人事关系的人员,不是只要是工作人员都可以公民代理。在实践中委托工作人员的,应当提交能够证明受委托人系其单位和其他组织工作人员的劳动合同或社会保险关系等证明材料。
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主要是要避免外国人等以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团体推荐的身份进行代理,按照《宪法》关于公民的理解即可。在实践中应当审查所在社区、单位及有关社会团体的推荐书及其理由。当事人有权委托近亲属以外的其他公民代理,但需要到所在社区、当事人单位及有关社会团体履行推荐手续。因此,从这一点的规定来看,新民诉法并不存在禁止其他公民代理的立法本意,只是出于规范诉讼的目的,突出强调公民代理人与当事人的“亲属关系”、“工作关系”及与所在社区、关涉单位或有关社会团体的“推荐关系”。这只是以工作关系限制社会上职业化的公民代理的发展,以推荐关系突出公民代理的信誉担保与组织监督。
1、年满18周岁的合法公民。
2、从事商旅行业者优先,有销售渠道者优先。
3、能诚信地为客户提供服务者优先。
4、有经营场地者优先。
二、资金要求:
拥有2-20万元的投资能力。
认为,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提供的授权委托书未经所在国的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即未履行相关证明手续,委托代理行为不具有效力。所以,原告的委托代理人不能代理本案的诉讼活动。
对被告提出的异议,合议庭即进行评议。合议庭评议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提供的授权委托书未经所在国的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不具有法律效力,原告的委托代理人不能出庭参加本案诉讼活动。基于原告没有出庭,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又不合法的情况,合议庭宣布案件休庭延期审理。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41条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我国人民法院起诉、应诉,需要委托律师代理诉讼,必须委托中国律师。律师制度是国家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一国的司法制度只能适用于本国,而不能延伸于国外。任何一个主权国家都不允许外国司法制度干涉其本国的司法事务,这是国际上公认的一条原则。因此,任何国家的律师只能在其本国领域内从事诉讼代理业务,而不能到外国法院以律师身份代理诉讼。
在涉外民事诉讼中,外籍当事人需委托代理人进行诉讼的,可以委托本国人为诉讼代理人,也可以委托本国律师以非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外国驻华使、领馆官员,受本国公民的委托,可以以个人名义担任诉讼代理人,但在诉讼中不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权。涉外民事诉讼中,在作为当事人的外国国民不在我国领域内的情况下,外国驻华使、领馆可以授权其本馆官员,以外交代表身份为其本国国民在我国聘请中国律师或者中国公民代理民事诉讼。外国当事人委托中国律师或者其他人代理诉讼的,必须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办理有关授权委托手续。
《民事诉讼法》第242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或者其他人代理诉讼,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寄交或者托交授权委托书,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后,才具有效力。本案是外国公司委托中国公民出庭代理诉讼,因授权委托书没有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不具有法律效力。所以,法院在原告没有出庭只有委托代理人出庭又不合法的情况下宣布休庭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