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规定的,行政诉讼中的原告应该承担哪些举证责任?
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根据法律规定对特定的事实提供相关的证据加以 证明的责任,若不能提供证据,将在诉讼中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甚至可能 败诉。
《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了原告承担举证责任的事项。原告主要在 两类行政案件中负有举证责任:
(1) 起诉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件中,原告应当举证证明其曾向被告提 出过申请。
但如果是行政机关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或者原告因正当 理由不能提供证据的,可以免除原告的举证责任。如在公共场所,警察发现 不法分子殴打他人的行为不加制止。在受害人起诉该警察所属的公安机关时, 就无需向人民法院提供在行政程序中提出申请保护的证据。
再如,某公民在 申请某项行政许可时,将相关申请材料递交许可机关,该机关拒绝出具任何 手续,也不说明理由,也不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为了保护该公民的诉讼权利, 人民法院可以要求许可机关提供当天受理申请的登记册。
(2) 行政赔偿、补偿的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事实提 供证据。
损害事实是指实际上已经发生或者一定会发生的损害结果。赔偿人 身损害的,原告应当提供ijE明伤情的医院诊断证明书,处方或者病历复印件, 医疗单据等。但是如果因^被告行政机关的原因导致无法举证的,该项举证
责任改由行政机关承担。如在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违法强制拆除建筑物 提起诉讼的案件中,建筑物已经被拆除,行政相对人无法对行政行为造成的 损害提供证据,这种情况下,应当由行政机关提供执法时填写的拆除违法建 筑物物品清单。
。
依据《行政诉讼法 》规定,案件证据是和劳动纠纷、医疗纠纷一样实行的是倒置举证的形式,主要有被告举证。对于原告来讲只要有《行政诉讼法 》下述某一种行政行为证据(比如信访回复、行政行为事实等),就可以向相关管辖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至于行政部门的行为合法性、合理性的证据均由行政部门举证。我国《行政诉讼法 》第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八)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九)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十)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