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因素影响法律判决?
理论上,每一个案件都应该能够通过三段论的逻辑推理得出正确的结论。即便是疑难案件,我们也可以通过对法律和事实做出解释,使之最终完全吻合,得到一个满意的结论。实践中,对同一个事实、同一个法律规定,因为各种各样因素的影响,往往会造成不同的理解,最终使得结果大相径庭。法官的职责是解决纠纷或者处理一个问题。适用法律只是手段之一,所以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仅是影响法官作出裁判的因素之一。
实践中,法官个人的认知能力、知识结构、职级地位;当事人的情况;社会影响;法律本身等等都会成为法官作出最终裁判的影响因素。一个裁判总是在各种利益和价值充分冲突之后产生的,程序在某种程度上仅是这种冲突的表现或者载体。在一个案件中,各种价值取向往往难以取舍,影响价值衡量的因素具体而复杂。断定一个裁判者在接触案件之初就确定了裁判结果是不准确的。在裁判者视角,价值判断与法律和结果是相互作用的,一定是在各种因素充分发挥作用后,在综合利益权衡下做出的最终判断。
一、法律规范本身的限制
(一)法律漏洞的影响
法律的漏洞不可避免的存在,在实践中,对于法律漏洞的填补,特别依赖裁判者的认识。只有充分了解理论与实践的争议,才能更好的启发裁判者,与裁判者沟通并达成共识。这也给我们在制定诉讼方案时,选取何种诉讼策略、寻找何种法律依据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二)法律与实践的矛盾的影响
我国的社会经济生活,发展迅速,造成了法律跟不上实践的脚步。新生事物与法律的滞后性发生冲突。在具体的裁判中,对这种矛盾的理解也会影响裁判者的决定。
1. 司法解释
为了跟上社会发展的步伐,在法律制定后,通常会用司法解释做出细化规定或应对新问题的出现。甚至司法解释在相当程度上有替代法律的功能,或者某些法院为了避免一些冲突或批评刻意规避某一司法解释。所以在司法解释的选取上,法官有一定的操作空间,对司法解释不同的理解和运用使得司法解释一定程度被架空,有时候还不如各地法院内部的指导意见或会议精神更具有指向性,虽然判决并不援引这些意见。
司法解释也不是万能的,司法解释也可能出现相互冲突或者不同的法官诠释角度不同等问题。只要有进一步诠释的空间,在操作中就不可避免的产生分歧和争议,增加案件结论的不确定性。
2. 新法、旧法交替
社会快速发展,也会促进立法工作加速。我们不得不面对大量的新法旧法交替的场景。新法和旧法的问题实际上是法的溯及力的问题。新旧交替的阶段,可能会出现法院内部通过业务工作会等形式在本地区、本审判庭形成的倾向性意见更替。这就容易出现认识不同,并导致裁判结果的差异。比如新法酝酿或公布但未施行阶段就会有的激进法官采用新观点,或者新法施行后,对于应当适用旧法的案件,但旧法又规定不明确的情况,可能按照新法处理更具合理性。
法不溯及既往,但是为了体现公平正义,综合考量长远发展的要求,也可能在特例下,参照适用新法精神。
总之,法律规范本身是非常重要的,它不仅是价值衡量的工具,也影响着裁判者的价值衡量。
二、司法体系内的影响因素
(一)法官个人因素
1. 法官个人会对自己经常处理的案件形成类型化思维
在特定类型的案件,特定法官可能在阅卷、询问方法、责任分配比例等方面都有自己的思维定势。长期的思维定势会让法官认为自己的处理方式就是正确的,从而减弱探究法律意义的动力、抵触相反意见等等。而类型化思维对律师的专业性就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此才能达到说服法官的目的。
2. 法官的知识结构也会对裁判产生影响
比如老法官相对受教育水平不高,甚至很多是退伍军人转业,老法官的关注点更多在解决问题,往往会导致和稀泥的局面。年轻法官多受精英法学教育,理论水平更高,但也可能过分注重法律的适用,囿于法条,导致教条主义。老法官和年轻法官对新事物的接受程度和理解程度也是不同的。所以基于法官个人的成长经历,认知能力的不同,律师在与法官对话时,也要适当的切换到法官的知识结构范围内。在相同的语境才更好沟通,不能一味的自说自话。
3. 法官的个人情感因素
每一个法官因为世界观、价值观、人生观的不同,导致在面对案件时,不可避免的夹杂感情因素。不同的法官关注的层面和角度不同,就会有不同的思路。法官的情绪会在沟通的过程中或者在相关文书中表露,律师需要做的是充分重视法官的个人情感因素的蛛丝马迹,做到有眼力见,有的放矢的引导法官把关注点放到案件本身,而不是过多被个人情绪左右。
4. 法官的职位也会对法官的判断产生影响
一位最高院的庭长指出“一般的法官更多的是考虑法律规范的具体运用和法律的逻辑演绎,考虑法律的技术层面操作;审判庭庭长在把握法律规则的基础上,可以更多地考虑司法政策的体现、引导和运用,注重裁判的政策导向性;法院院长在把握规则和司法政策的基础上,更多的是做政治考量,善于把握政治形势、政治目标、政治需求、政治价值”。
(二)审级对裁判的影响
不同的审级,法官的视野和肩负的功能、需要处理的利益是不同的,层级越高,裁判中的政治和政策考量越重,裁判中的法律适用越具有灵活性和创造性。反之,法院层级越低,固守法律规则的色彩越浓厚,法律适用的灵活性越小。所以律师要重视不同审级对裁判的影响。
1. 关于再审
法律重视预期和稳定,再审制度只是我国特殊形势下的变通产物,从维持既判力的角度,再审申请和改判的难度都是极大的。一般大错可能改判,小错一般都会被维持。当然再审作为捍卫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肯定是主要起到纠错功能的,实践中,往往再审做成了解决纠纷、化解矛盾的功能也是需要重视的。
2. 关于二审
民商事案件的一二审,多集中于基层法院和中院。再审案件提一级,故再审案件多集中于中级以上法院。再如有些地区会规定,如果再审改判,二审是维持原判,责任在一审,二审是改判,责任在二审。现实中,为了和中院取得一致意见,基层法院也会设法与中院在裁判前进行沟通。综合各种因素和压力,二审多倾向维持原判。这就要求律师对案件的分析更加简单明了才行。
3. 关于一审
所有审级,肯定是基层法院的办案压力最大。一年需要办结几百个案件,巨大的压力使得法官难以保证每一个案件的裁判都是高质量的。一审法院发展情况不平衡性明显。经济发展水平,办案经验不同,最终得到的结果也会不一样。
总之,不同的审级有不同的视野,也有不同的关系需要平衡,在具体分析法官的因素及同类参考判例等情形时,审级都是不容忽视的问题。实践中,不能单纯地以对方当事人或以原审作为进攻对象,不能简单认为驳倒了对方的理由或驳倒了原审的裁判理由就会当然取得胜诉效果。
(三)法院运行机制的影响
1. 审判监督机制
法院在审判中,主要受同级人大、检察院、新闻媒体监督。人大监督主要从人常可以决定院长任命,人大代表可以对法院的工作报告进行投票。两个角度影响裁判。一些社会影响较大的案子,受到人大的关注,往往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