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保险中介机构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设立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股东、发起人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记录; (二)注册资本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本规定的最低限额; (三)公司章程符合有关规定; (四)董事长、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本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 (五)具备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六)有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固定住所; (七)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业务、财务等计算机软硬件设施; (八)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保险专业代理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200万元;经营区域不限于注册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其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1000万元。 保险专业代理公司的注册资本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第八条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能投资企业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成为保险专业代理公司的发起人或者股东。 保险公司员工投资保险专业代理公司的,应当书面告知所在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的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投资保险专业代理公司的,应当根据《公司法》有关规定取得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同意。 第九条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的名称中应当包含“保险代理”或者“保险销售”字样,且字号不得与现有的保险中介机构相同,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除外。 第十条申请设立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全体股东或者全体发起人应当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向中国保监会办理申请事宜。 第十一条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分支机构包括分公司、营业部。保险专业代理公司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内控制度健全; (二)注册资本达到本规定的要求; (三)现有机构运转正常,且申请前1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 (四)拟任主要负责人符合本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 (五)拟设分支机构具备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与经营业务有关的其它设施。 第十二条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以本规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设立的,可以申请设立3家分支机构;此后,每申请增设一家分支机构,应当至少增加注册资本人民币20万元;其中,在住所地以外每一省、自治区或者直辖市首次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当至少增加注册资本人民币100万元。 申请设立分支机构,保险专业代理公司注册资本已达到前款规定增资后额度的,可以不再增加注册资本。 保险专业代理公司注册资本达到人民币2000万元的,设立分支机构可以不再增加注册资本。追问谢谢,请问这是最新的规定吗? 回答经营区域不限于注册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其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1000万元。 全国性的其他资料一样,只是注册资本有变化。 这个法规是2009年10月1日开始施行的 ,下设分公司还需要追加注册资金吗? 回答经营区域不限于注册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其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1000万元。 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以本规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设立的,可以申请设立3家分支机构;此后,每申请增设一家分支机构,应当至少增加注册资本人民币20万元;其中,在住所地以外每一省、自治区或者直辖市首次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当至少增加注册资本人民币100万元。 申请设立分支机构,保险专业代理公司注册资本已达到前款规定增资后额度的,可以不再增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 第24号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认定暂行办法》已于2004年12月24日经劳动和社会保障第9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长郑斯林 二OO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认定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认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是指从事企业年金基金管理业务的法人受托机构、账户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等补充养老保险经办机构。 第三条从事企业年金基金管理业务的机构,必须根据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取得相应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资格。 劳动保障部负责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认定。 第四条申请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资格的机构(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按照本办法附件规定的内容与格式,向劳动保障部提出书面申请。 第五条法人受托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在中国境内注册; (二)注册资本不少于1亿元人民币,且在任何时候都维持不少于1.5亿元人民币的净资产; (三)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 (四)取得企业年金基金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达到规定人数; (五)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企业年金基金受托管理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六)具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七)近3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八)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账户管理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在中国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 (二)注册资本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 (三)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 (四)取得企业年金基金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达到规定人数; (五)具有相应的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信息系统; (六)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七)具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八)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本条第(五)项规定的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信息系统规范,由劳动保障部另行制定。 第七条托管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在中国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 (二)净资产不少于50亿元人民币; (三)取得企业年金基金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达到规定人数; (四)具有保管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条件; (五)具有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系统; (六)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企业年金基金托管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七)具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八)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商业银行担任托管人,应当设有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 第八条投资管理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在中国境内注册,具有受托投资管理、基金管理或者资产管理资格的独立法人; (二)综合类证券公司注册资本不少于10亿元人民币,且在任何时候都维持不少于10亿元人民币的净资产;基金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或者其他专业投资机构注册资本不少于1亿元人民币,且在任何时候都维持不少于1亿元人民币的净资产; (三)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 (四)取得企业年金基金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达到规定人数; (五)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六)具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七)近3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八)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劳动保障部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