模式一:收购方控股项目公司母公司
合作前,合作方已成立项目公司,并在其上层设立了夹层公司作为股权合作平台,收购方获得平台公司控股权,实现间接控股项目公司。双方后续共同以项目公司名义开展项目开发。
这种模式的优点在于:
1)因股权合作平台为项目公司的母公司,项目公司直接股东没有变化,规避了倒卖路条的风险;
2)可达到进入即控股之目的,减少了后续整合的管理成本。
模式二:收购方参股项目公司
合作时项目公司已经成立,收购方在建设期以参股方式成为项目公司股东,在建成投产后成为控股股东。
通常情况下,收购方即使在建设期作为小股东,也会要求项目按照其工程质量标准进行建设,并一定程度上介入工程管理工作。
在合作方未设立项目公司母公司作为夹层公司的情况下,收购方以小股东的身份进入项目,未实质改变项目公司控制权,一般也不会被认为倒卖路条。
模式三:附条件的BT模式
该模式下,双方事先约定项目后续收购价格或定价原则,并约定收购的技术和商务条件(如工程质量标准、需取得的行政审批文件等),待项目建成且满足约定条件,收购方收购项目部分或全部股权。
采用这种模式,直至项目建成后才对是否收购进行决断,可以更加有效地隔离项目建设期的风险;但因为在建设期没有任何股权形式的投资,对项目建设施加的影响比较有限。
模式四:承债式的BT模式
这种模式的基本框架及流程与上述“附条件的BT模式”类似,核心点在于:通常合作方本身即作为项目的EPC商,与收购方合作前即已与项目公司签署EPC合同,将项目所有成本纳入EPC中;建成后以接近零价向拟收购方转让项目公司股权,后续由收购方作为项目公司新股东承接项目公司EPC债务,向合作方付EPC款,合作方通过EPC款获得收益。
方式有联营,或者共同投资设立公司,或者仅就某项业务进行合作。
程序上国有企业需要报上级投资部门同意,即股东同意,民营企业也是需要股东会决议一样。相关政策法规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中国的国有企业既要承担经济责任,也要承担政治责任,还要承担社会责任。
一是投资入股形式合作,二是把部分业务外包给对方进行合作形式,三是供需合作通过相互使用对方产品等形成供需链进行合作等方式
目前,民营企业联姻国有企业的方式主要有以下三种:
1、引进来。鼓励各类民间资本参与区属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
2、走出去。区属国有资本以多种方式入股非国有企业。
3、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社会资本与政府订立合作协议,通过特许经营等方式,投资参与公益性项目建设和运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