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标准应该如何认定?
员工给公司照成造很大损失的标准,应该要看这一个公司的一个,规模一般是以损失的一个金额来判定这一个损失的严重程度,如果是对于一家小公司的话两万的一些亏损其实就算比较重大的损失了,但一般对于一些重型,或者是大型的上市公司的话一般是要十几万的一个损失才算是一个重大损失
对于认定与介定员工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标准,不属于立法的空白点,对于产生劳资纠纷后如何做定认定上的客观性、有据性是一大困难,往往为此产生争议。 ? 如何认定,笔者认为须有依据,首先在劳动合同中应就这方面问题进行事先约定,约定重大损失的额度与认定方式,承担责任的方式。其次涉及这类问题的认定上用人单位负有兴证责任,用人单位应在管理制度或内部制度出相应的制度与认定标准,并依法交职工代表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确定它的法定效力。再次就是参照法律,比如安全生产法规的事故级别认定办法的“较大损失”“重大损失”“巨大损失”的标准;刑法中的关于刑事责任担的较大、重大,特别生重大的认定标准。 就企业本身而言也应本着企业的承受能力与支配能力来确定标准,比如经济损失上认定一般不能少于5000至于10000元,如果实力强的企业还可以起点更高些,总之要作到公平、合理、合情与责任担当效果为原则。
劳动法并没有确切的定义什么才算是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重大损失”的具体情况应根据公司规定来进一步理解。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