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排污费减免的审批内容有哪些?
一、申请及审核依据:
1、《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9号)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
2、《关于减免及缓缴排污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申请企业报送申请材料:
排污企业向鸡西市环保局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1、排污者自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和其他突发事件之日起30日内,向具有审批权限的市(地、州)级以上财政、价格、环保部门提出减免排污费的书面申请。
2、申请材料:
(1)、排污费减、免、缓缴审批表;
(2)、书面说明(包括排污者名称、减免理由、减免数额、减免期限等内容)
三、市环保局受理、审核:
市环保局对排污单位报送的登记表及相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形成审核意见。不符合要求的退回排污单位,符合要求的在3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同级财政、物价部门。
四、审批:
财政、物价会同环保部门作出是否批准减免排污费的决定由环保部门通知申请单位。
五、审批权限:
排污者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和其他突发事件申请减免排污费,由市(地、州)级以上财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环保部门负责审批。
(一)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的电力企业申请减免二氧化硫排污费,按照下列权限审批:
1、减免排污费数额在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环保部门审批。
2、减免排污费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环保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报国务院财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环保部门审批。
(二)除本条(一)规定以外,申请减免排污费,按照下列权限审批:
1、减免排污费数额在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由市(地、州)财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环保部门审批。
2、减免排污费数额在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环保部门审批。
3、减免排污费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环保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报国务院财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环保部门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