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用铁路征收的土地需要什么手续?
一、划拨
按照原国土资源部2001年出台的《划拨用地目录》,铁路交通基础设施用地,可以划拨方式取得。
划拨用地目录
(十五)铁路交通设施用地
1.铁路线路、车站及站场设施。
2.铁路运输生产及维修、养护设施。
3.铁路防洪、防冻、防雪、防风沙设施(含苗圃及植被保护带)、生产防疫、环保、水保设施。
4.铁路给排水、供电、供暖、制冷、节能、专用通信、信号、信息系统设施。
5.铁路轮渡、码头及相应的防风、防浪堤、护岸、栈桥、渡船整备设施。
6.铁路专用物资仓储库(场)。
7.铁路安全守备、消防、战备设施。
但是,需要注意,目录中的铁路交通设施用地是“可以”划拨方式取得,而不是“必须”。实践中,政府直接投资的铁路项目,或者国铁集团投资建设的铁路,或者社会资本投资的铁路特许经营项目(BOT),有可能以划拨方式取得铁路建设用地使用权。
二、作价出资或入股
这里是指,国家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成为铁路项目SPV公司的股东。实践中,京沪高铁上市时,原来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即按照评估价转增国家资本金。
京沪高铁IPO招股意向书-摘录
三、招拍挂出让
招拍挂出让是指,市县国土部门将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通过公开竞价方式确定使用权人,一般适用于经营性建设用地。但是,近年来国家在推动扩大土地有偿使用范围,即使是党政机关建设用地、基础设施用地等原来以划拨方式供应土地的类型,也可以有偿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以BOO项目模式实施的铁路项目,即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运营的铁路,可以招拍挂出让方式取得铁路建设用地使用权。此种方式合规性相对较好,但对于项目实施来说则可能有明显的缺陷,铁路项目绵延路线较长,很难一次性招拍挂出让,但如果分期出让则有可能出现“捣乱”的第三方。
四、协议出让
协议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和招拍挂出让方式取得的,在土地权属性质上相同。区别在于,土地出让价格没有经过公开竞价程序,而是以评估价为基础确定。
铁路建设用地能否以协议出让方式取得,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本文以为,应当允许协议出让。铁路项目投资总额高,用地规模大,建设周期长,往往要根据建设进度分期供应土地,如果以招拍挂出让方式供应,不同期次的土地供应过程中,所有人都能参与,铁路建设单位不一定取得土地,增加纠纷扯皮风险。
另外,与划拨方式相比,社会资本投资的铁路BOO项目,应争取以协议出让方式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
划拨方式,法律上属于无偿取得,但实际上,征地拆迁安置补偿费用都要投资人承担。而且,土地权属不稳定,国家可以随时以公共利益为由无偿收回。
协议出让方式,土地取得成本相比征拆投入有所增加,主要是增加了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费,但法律性质是有偿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有明确的使用期限,更加有保障。即使国家征收也要按照评估价对土地和铁路资产进行合理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