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律师,骗退税,要负什么刑事责任,数额到多少要负,主体人是法人代表,会计要不要负什么责?
行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条规定,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在规定期间内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 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骗取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纳税人缴纳税款后,采取前款规定的欺骗方法,骗取所缴纳的税款的,依照本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骗取税款超过所缴纳的税款部分,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2002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颁发《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规定,所谓“假报出口”是指以虚构已税货物出口事实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为: 1.伪造或者签订虚假的买卖合同; 2.以伪造、变造或者其他非法手段取得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等有关出口退税单据、凭证; 3.虚开、伪造、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其他可用于出口退税的发票; 4.其他虚构已税货物出口事实的行为。 所谓“其他欺骗手段”是指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行为: 1.骗取出口货物退税资格的; 2.将未纳税或者免税货物作为已税货物出口的; 3.虽有货物出口,但虚构该出口货物的品名、数量、单位等要素,骗取未实际缴纳税部分出口退税款的; 4.以其他手段骗取出口退税款的。 从你这个情况看,有证据表明你涉案,因为你做具体工作,对于业务的真实性是知道或者应该知道的,至于认定责任和量刑,只能是主审法官来认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