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化品企业分类管理办法?
危化品分为八大类:爆炸品,液化气体,易燃气体,压缩气体,易燃固体,氧化剂,毒害品,放射性物品,腐蚀品。危险货物品名录还有第九类其它
2016年12月28日
危险化学品企业分类分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管理,强化和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升企业本质安全水平,构建高效有序的安全生产监管模式,提高安全生产监管效能,鼓励企业守法自律,推进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标准、规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全市范围内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企业的分类分级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是指从事化工行业,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企业。
第三条危险化学品企业分类分级监督管理是指将危险化学品企业按照企业的危险性大小进行分类,并将每一类企业根据安全生产条件和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划分等级,针对不同等级的企业实施有针对性的、差异化的监督管理,建立按类分级、按级监管的安全生产监管模式。
第四条危险化学品企业按照企业的危险性大小分为A、B、C三类。
第五条危险化学品企业分级实行四个等级,将A、B类企业分别划分为优、良、中、差四个等级,对应蓝、绿、黄、红四种颜色。C类纸面办公经营危险化学品的企业暂不纳入分级管理。
第六条危险化学品企业分类分级监督管理实行属地监管、按标评定、分类指导、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职责划分
第七条对全市危险化学品企业监督检查工作,根据《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5号)以及自治区安全监管局《关于调整保留、下放、取消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的通知》(桂安监管法规〔2016〕9号)和《北海市安监局关于新近调整保留、下放、取消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北安监宣 [2015]19号)有关行政审批实施权限、自治区安全监管局《关于<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安监管三[2011]36号)(以下简称:《两个通知》)有关重大危险源分级监管要求分级负责,其余企业原则上由属地县(区)安全监管部门负责。
第八条市安监局负责本辖区内危险化学品企业的分类分级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辖区内企业分级、反馈结果、按时对企业分级情况进行调整、建立分类分级监管台账,对所辖县(区)危险化学品企业分级情况进行抽查(以涉及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企业为主),按照第七条的要求规定对本辖区内危险化学品企业实施安全监督检查。每年1月底将本辖区内危险化学品企业的分类分级情况书面报送自治区安全监管局。
第九条 县(区)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危险化学品企业的分类分级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辖区内企业分级、反馈结果、按时对企业分级情况进行调整、建立分类分级监管台账,按照第七条的要求规定对本辖区内危险化学品企业实施安全监督检查。每年12月底将本辖区内危险化学品企业的分类分级情况书面报送所在设区市安全监管局。
第三章分类分级标准
第十条企业分类标准:
(一)A类企业:具有危险化工工艺或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企业;
(二)B类企业:除A类企业以外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企业以及带有储存的经营企业;
(三)C类企业:纸面办公经营危险化学品的企业。
第十一条企业分级标准:
优等企业:危险化学品安全标准化一级企业;良等企业:危险化学品安全标准化二级企业;中等企业:危险化学品安全标准化三级企业;差等企业:未获得危险化学品安全标准化认定的企业。
第十二条企业在一年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定级直接定为差级:
(一)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二)发生2起以上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
(三)发生重大社会影响事故的。
第四章分级程序
第十三条危险化学品企业按照《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等相关标准自行组织评分。
第十四条设区市、县(区)安全监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根据企业自评得分,参照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分数进行复核,结合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体系运行情况、安全管理及操作人员总体情况、企业工艺设备及自动化安全技术装备等情况综合进行评定,并确定等级。
第十五条设区市、县(区)安全监管部门应在确定危险化学品企业评定等级后1个月内向企业反馈,并向自治区安全监管局上报分级结果。
第十六条新设立或改建、扩建的危险化学品企业,应当自其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纳入分类分级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已纳入危险化学品企业分类分级监督管理的危险化学品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经企业提出申请或者设区市、县(区)安全监管部门同意后,可退出分类分级监督管理。
(一)依法被吊销工商营业执照或者被注销登记的;
(二)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解散的;
(三)被依法通告注销相关危险化学品许可证书的;
(四)被依法责令关闭或者予以取缔的;
(五)歇业、停止生产经营活动或转产退出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满3个月的。
第五章分类分级动态管理
第十八条初次定级后,设区市、县(区)安全监管部门应以一年为周期,对危险化学品企业的分级情况进行全面复核调整,特殊情况下,设区市、县(区)安全监管部门可根据需要或依企业申请随时进行复核调整,并于每年12月底前将企业分级调整结果反馈企业,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