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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独资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在2006年1月1日前为董事会的,是否必须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变更为股东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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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独资企业 股东决定
提问时间:2022-07-11 14:5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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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 | 共1个
秦豪
秦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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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需要,原因如下:


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其组织机构由公司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和《公司法》通过公司章程规定。

  外商合资、外商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以及外商投资的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应当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因此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外商独资企业的组织机构应当符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即应当按照一人有限公司的相关法律规定来设置。

  《公司法》第六十二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作出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所列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2022-07-11 15:1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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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林江
谢林江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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