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在什么样的条件下可以开除员工?
我从HR专业角度来回答这个问题。
公司在什么条件下,都可以开除员工。分以下几种情况。区别就是需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
N对应的是支付年限。新劳动合同法规定,工作满一年,按一个月算。满六个月不满一年,也按一个月算,不满半年按0.5个月算。
当然,这个里面还有很多细节跟限制,我们不做讨论。主要是讨论解除合同的几种情况。
1、用人单位无需向劳动者支付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有以下几种情形:
1)【劳动者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37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员工过失性辞退)】,劳动合同法第39条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日常操作中,单位需要通过考核评估、培训等书面结果来证明试用期员工不符合录用,然而大多数企业都没有做到。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3)【劳动合同的终止】,劳动合同法第44条
(1)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
(2)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4)劳动者提出(区别用人单位提出),经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这一点我查了劳动合同法,没有专门提到,但是常规默认是不需要支付的。
2、用人单位需向劳动者支付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N),有以下几种情形:
1)【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36条
用人单位提出(区别劳动者提出),经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2)【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38条,涉及的情形一般为用人单位违反规定。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3)【无过失性辞退】,劳动合同法40条,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解除合同。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日常操作中,碰到较多的情况就是公司业务、组织架构调整,导致劳动者岗位发生变化。
4)【经济性裁员】,劳动合同法41条
(1)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注意: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5)【劳动合同的终止】,劳动合同法第44条
(1)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降低(区别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而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2)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但用人单位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而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3)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而终止劳动合同的;
(4)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而终止劳动合同的。
3、用人单位需向劳动者支付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N+1),有以下几种情形: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4、用人单位需向劳动者支付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的(2N,双倍),有以下几种情形:
1)【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劳动合同法第42条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用人单位违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87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2N赔偿金。
在日常操作中,用人单位范围规定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大多为以下情形。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用人单位没有安排调岗,单方强制解除合同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但未经协商,用人单位单方强制解除合同的;这一点在日常操作中最常见。
(3)劳动者无过失,但用人单位非客观原因,未经协商,单方面强制解除合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