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法排放污染物的其他生产经营者是什么意思?
环保税法:“其他生产经营者”会是指什么?
《环境保护税法》颁布(2016年12月25日)近一年时间来,围绕该法的学习有多种角度。对该法部分概念的研习,也充满了些许乐趣。最近“道听途说”《实施条例》意欲将“其他生产经营者”界定为“个体工商户”。但此前(2017年6月26日)发布的《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将其界定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截止时间早已结束,但在正式稿出来前,作为茶余饭后的谈资,聊聊它也无伤大雅吧?
一、“其他生产经营者”的起源
经反复查询发现:“其他生产经营者”最早来源于《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第六条第三款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后在《广告法》(1994年10月2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中也有规定“第十三条广告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在此强调,未在其他法律中发现类似表述。
对比上述两法规定,可以发现相对于《广告法》,我们更有理由相信《环境保护税法》中规定的“其他生产经营者”更接近或等于《环境保护法》的规定。理由至少有两个:1、《环境保护税法》“平移”《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而来,而排污收费制度确立于《环境保护法》。即《环境保护税法》和《环境保护法》之间存在更“天然”的密切联系。2、《广告法》中的“其他生产经营者”条文更侧重于”其他“而非单独建立一个”法律主体“,即《广告法》的生产经营者包括两种”此生产经营者“和”彼生产经营者“,后者即为该法所谓的“其他生产经营者”。为此,我们可以确定,参照《环境保护法》及相关环保法规,应可以对《环境保护税法》中的“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界定,至少可以提供立法借鉴。
二、何以出现对“其他生产经营者”的不同理解?
1、通观《环境保护法》及《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等环境保护法规,无一例外都将“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列为管理对象。《环境保护法》更是在第四十三条规定:“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排污费。”
2、而作为贯彻《环境保护法》的重要下位法国务院行政法规《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9号)则对将“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列为“缴费人”。是国务院行政法规偷换了概念还是其他原因?
3、我们回顾下新旧《环境保护法》(1989年版和2014年版)关于排污费征收对象的区别吧:
1)1989年版
第二十八条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企业事业单位,依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并负责治理。水污染防治法另有规定的,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执行。
征收的超标准排污费必须用于污染的防治,不得挪作他用,具体使用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2)2014年版
第四十三条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排污费。排污费应当全部专项用于环境污染防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
小结下:1989年版的《环境保护法》对排污费的征收对象是超标准排放的“企业事业单位”;2014年版的排污费征收对象是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后者比前者多一个“其他生产经营者”。
4、《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和两版《环境保护法》都有区别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2003年),该条例第二条规定:“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排污费。”即《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与新旧《环境保护法》对需要缴排污费的对象确定都有区别。
5、梳理下:
1)1989年的《环境保护法》排污费征收对象是:超标准排放的企业事业单位。
2)2003年《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规定的排污费的征收对象是: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3)2014年的《环境保护法》排污费征收对象是: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所以,我们可以说:
1)关于排污费的征收对象是个动态的概念,随着时间推移不断发展中。
2)《环境保护税法》在规定纳税人时,直接“平移”《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的同时,也“借鉴”了《环境保护法》的对排污费征收对象的规定。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
三、环保税法规定的“其他生产经营者”概念应与《环境保护法》保持一致
经过上述梳理,我们有理由相信《环保税法》纳税人中的“其他生产经营者”概念应该是个比“个体工商户”更宽泛的概念。鉴于《环境保护法》未对此明确,亦未见其他法规对此概念作出明确,我们只能寄希望于《环保税法实施条例》对此作出界定。
综上本人赞成:《环保税法》征求意见稿中对“其他生产经营者”的界定,即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至于何为“其他组织”?只需要遵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大前提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