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工会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湖南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实施细则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意 见》有关精神以及省委《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 神的实施办法》的要求,进一步增强工会组织的政治性、先进 性、群众性,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使工会经费真正惠及 广大工会会员和职工群众,充分发挥好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 纽带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 《工会会计制度》《工会预算管理办法》及《中华全国总工会 办公厅关于印发<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总工 办发〔2017〕32 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工会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经济 社会组织单独或联合建立的基层工会委员会以及乡镇街道工 会。
第三条 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遵纪守法原则。基层工会应严格遵守党纪国法,依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的有关规定 以及中华全国总工会(以下简称“全国总工会”)有关制度规定, 严肃财经纪律,依法组织各项收入,严格工会经费使用,加强工会经费收支管理。 (二)经费独立原则。基层工会应依据全国总工会关于工会法人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取得工会法人资格,依法享有民事 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并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 定,设立工会经费银行账户,实行工会经费独立核算。
(三)预算管理原则。基层工会应按照《工会预算管理办 法》的要求,将单位各项收支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基层工会经 费年度收支预算(含调整预算)需经同级工会委员会讨论通过 和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同意,并报上级主管工会批准。
(四)服务职工原则。基层工会应坚持工会经费正确的使 用方向,优化工会经费支出结构,严格控制一般性支出,将更 多的工会经费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的合 法权益,增强工会组织服务职工的能力。
(五)勤俭节约原则。基层工会应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 省委、省政府关于厉行勤俭节约反对奢侈浪费的有关规定,严 格控制工会经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经费使用要精打细算, 少花钱多办事,办实事、办好事,节约开支,提高工会经费使 用效益。
(六)民主管理原则。基层工会应依靠会员管好用好工会 经费。年度工会经费收支情况应定期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 会报告,建立经费收支信息公开制度,主动接受会员监督。同 时,接受上级工会监督,依法接受国家审计监督。
第二章 工会经费收入
第四条 基层工会经费收入范围包括:
(一)会费收入。会费收入是指工会会员依照全国总工会 规定按本人工资收入的5‰向所在基层工会缴纳的会费。
(二)拨缴经费收入。拨缴经费收入是指建立工会组织的 单位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2%依法向工会拨缴的经费中60%的留 成部分。
(三)上级工会补助收入。上级工会补助收入是指基层工 会收到的上级工会拨付的各类补助款项。
(四)行政补助收入。行政补助收入是指基层工会所在单 位依法对工会组织给予的各项经费补助。
(五)事业收入。事业收入是指基层工会独立核算的所属 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和非独立核算的附属事业单位的各项事业 收入。
(六)投资收益。投资收益是指基层工会依据相关规定对 外投资取得的收益。
(七)其他收入。其他收入是指基层工会取得的资产盘盈、固定资产处置净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和利息收入等。
第五条 基层工会应加强对各项经费收入的管理。要强化对工会会员会籍的管理,督促会员认真履行会员义务,确保按 照会员工资收入和规定的比例,及时缴纳会费。要严格按照国 家统计局公布的职工工资总额口径和湖南省总工会规定的分成比例,及时足额拨缴工会经费;实行财政划拨或委托税务代收工会经费的基层工会,应加强与本单位党政部门的沟通,依法足额落实基层工会按照湖南省总工会确定的留成比例应当留成的经费。要统筹安排行政补助收入,按照预算确定的用途开支,不得将与工会无关的经费以行政补助名义纳入账户管理。
第三章 工会经费支出
第六条 基层工会经费主要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开展工会活动。
第七条 基层工会经费支出范围包括:职工活动支出、维权支出、业务支出、资本性支出、事业支出和其他支出。
第八条 职工活动支出是指基层工会组织开展职工教育、文体、宣传等活动所发生的支出和工会组织的职工集体福利支出。包括:
(一)职工教育支出。用于基层工会举办政治、经济、法律、科技、业务、文体等专题培训和职工技能培训所需的教材 资料、教学用品、场地租金等方面的支出,用于支付职工教育 活动聘请授课人员的酬金,用于基层工会组织的职工素质提升 补助和职工教育培训优秀学员的奖励。
优秀学员奖励标准:奖励人数不超过参训人数的15%,给 予物质奖励的每人不超过300元。聘请授课人员酬金支付标准参 照同级财政部门制定的培训费管理办法执行。
(二)文体活动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开展或参加上级工会 组织的职工业余文体活动所需器材、服装、用品等购置、租赁 与维修方面的支出以及活动场地、交通工具的租金支出等,用 于文体活动优胜者的奖励支出,用于文体活动中必要的伙食补 助费。
文体活动奖励应以精神鼓励为主、物质激励为辅。同一种 文体活动每年可组织开展一次比赛,奖励范围不得超过参与人 数的三分之二,个人项目最高奖奖金不超过800元,团体项目最 高奖奖金人均不超过500元;未设奖项的,可为参加人员发放少 量纪念品,纪念品价值人均不超过100元;参加具有运动伤害风 险的体育比赛,可为比赛运动员购买意外伤害保险。
基层工会在本城区内开展文体比赛活动的,因比赛活动开 展的特殊需要,可安排工作餐,用餐标准:每人每天不超过100 元(早餐不超过20元,中、晚餐各不超过40元)。无法安排工作餐的,可发放误餐补助费,标准不变。
基层工会举办文体活动确需统一购置服装的,可为参加人 员购置人均不超过 500 元的服装(含鞋子),每人每年限一次; 参加上级工会举办的重大文体活动比赛人员可增购一次,人均 不超过 800 元。
举办文体比赛活动期间,需聘请导演、教练、裁判员、评委等工作人员的,劳务费支付标准:导演、教练、裁判员、评 委等每半天不超过 400 元,其他工作人员每半天不超过 100 元,本单位人员除外。
基层工会组织开展职工春节联欢会,可参照不设置奖项的职工文体活动为每位参加人员发放不超过 100 元的纪念品。
基层工会可以用会员缴纳的会费组织会员观看电影、文艺 演出和体育比赛等,开展春游秋游活动,为会员购买当地公园年票。会费不足部分可以用工会经费弥补,弥补部分不超过基层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