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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实购买货物50万,被对方虚开发票,税务局来查怎么办?

180****4496
税务总局公布6起虚开
提问时间:2022-03-05 08:3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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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 | 共1个
王朝钰
王朝钰
从业2年
商标宽展商标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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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解答: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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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的增值税发 票的处理方法:   纳税人接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 票,应当区分不同的情况进行处理。当纳税人是善意的取得对方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 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 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87号)的规定,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的交易,销售方使用的是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专用发 票,专用发 票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货物数量、金额及税额等全部内容与实际相符,且没有证据表明购货方知道销售方提供的专用发 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对购货方不以偷税或者骗取出口退税论处。但应按有关规定不予抵扣进项税款或者不予出口退税;购货方已经抵扣的进项税款或者取得的出口退税,应依法追缴。购货方能够重新从销售方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出的合法、有效专用发 票的,或者取得手工开出的合法、有效专用发 票且取得了销售方所在地税务机关已经或者正在依法对销售方虚开专用发 票行为进行查处证明的,购货方所在地税务机关应依法准予抵扣进项税款或者出口退税。   当有证据表明购货方在进项税款得到抵扣、或者获得出口退税前知道该专用发 票是销售方以非法手段获得的,对购货方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 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 票处理问题的通知〉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0]182号)的规定处理。即,对于购货方从销售方取得第三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 票以及从销货地以外的地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 票,无论购货方(受票方)与销售方是否进行了实际的交易,增值税专用发 票所注明的数量、金额与实际交易是否相符,购货方向税务机关申请抵扣进项税额或者出口退税的,对其均应按偷税或者骗取出口退税处理。

2022-03-05 11:1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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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安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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