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外购动力主要是电力。需要根据企业用电情况的不同做具体分析处理。
供水企业用电多,要把电力作为供水作业的一个单独的成本项目核算供水耗电量及其金额。
用电很少的企业可以按各车间部门用电量分析,分别将动力费用计入制造费用,管理费用和销售费用中的水电费进行核算。
当然如果企业在建工程和研发活动也要用电时,要将动力费用分别计入在建工程成本和研发支出。
外购动力费用的核算: (一)外购动力费用支出的核算 外购动力费用支出的核算一般分为两种情况: 1、每月支付动力费用的日期基本固定,而且每月付款日到月末的应付动力费用相差不多,将每月支付的动力费用作为应付动力费用,在付款时直接借记各成本、费用账户,贷记“银行存款”账户。 2、一般情况下要通过“应付账款”账户核算,即在付款时先作为暂付款处理,借记“应付账款”账户,贷记“银行存款”账户,月末按照外购动力的用途分配费用时再借记各成本、费用账户,贷记“应付账款”账户,冲销原来记入“应付账款”账户借方的暂付款。“应付账款”账户借方所记本月所付动力费用与贷方所记本月应付动力费用,往往不相等。如果是借方余额,为本月支付款大于应付款的多付动力费用,可以抵冲下月应付费用;如果是贷方余额,为本月应付款大于支付款的应付未付动力费用,可以在下月支付。 (二)外购动力费用分配的核算 直接用于产品生产的动力费用应该单独地计入产品成本的“燃料及动力”成本项目。 外购动力费用的分配,在有仪表记录的情况下,应根据仪表所示耗用动力的数量以及动力的单价计算;在没有仪表的情况下,可按生产工时比例、机器工时比例、定额耗电量比例分配。 外购动力费用的分配通过编制外购动力费用分配表进行。直接用于产品生产,设有“燃料及动力”成本项目的动力费用,应单独地记入“基本生产成本”总账账户和所属有关的产品成本明细账和借方;直接用于辅助生产的动力费用,用于基本生产和辅助生产但未专设成本项目的动力费用、用于组织和管理生产经营活动的动力费用,则应分别记入“辅助生产成本”、“制造费用”和“管理费用”总账账户和所属明细账的借方。外购动力费用总额应根据有关转账凭证或付款凭证记入“应付账款”或“银行存款”账户的贷方。 如果生产工艺用的燃料和动力没有专门设立成本项目,直接用于产品生产的燃料费用和动力费用,可以分别记入“原材料”成本项目和“制造费用”成本项目,作为原材料费用和制造费用进行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