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村民建住宅需要使用宅基地的,具体申请报批程序如下:
1、符合条件的村民提出用地申请;
2、村民小组、村委会讨论通过,并有80%以上社员签字同意;
3、国土房管所派员现场选址勘察;
4、申请人提交相关申报材料;
5、张榜公布;
6、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7、国土房管所补审后上报县国土房管局审核;
8、上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9、审批结果张榜公布;
10、下发建设用地批准证书;
11、国土房管所会同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放线定界;
12、国土房管所工作人员
申请建房户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人必须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即申请人户口必须在本村或本组;
2、申请人户口必须是农业户口;
3、申请人必须符合“一户一宅”规定,已有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4、申请人将原有住房买卖、出租、赠与他人的,不予批准;
5、申请占用耕地、林地、园地的每户不得超过140平方米,占用未利用地的每户不得超过200平方米。
二、由村委会对村民建房用地申请条件进行审查
三、张榜公布
经村委会审查通过后,将申请内容和审查结果在村委会所在地和申请人所在的村民小组分别张贴公告进行公示,征求村民意见。
四、乡(镇)审核
公告期满无异议的,由村委会上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审核通过后,由乡(镇)人民政府委托所在地国土资源所工作人员进行现场勘查并审核以下内容:
1、审核村委会的审查结果是否真实;
2、审核用地范围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3、审核建房选址是否符合村(镇)规划;
4、审核建房选址是否符合其他相关法律规定。
五、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通过的,由县国土资源局实施用地报批和供地手续,报县人民政府审批,颁发《建设用地通知书》。
六、批放宅基地
经审批后,由乡(镇)国土资源所工作人员按照审批结果,现场丈量批放宅基地。
七、现场复核
房屋建成后,乡(镇)国土资源所工作人员到现场复核,查核用地户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和要求使用宅基地,并填写地籍调查表。
八、颁发证书
复核通过后,由乡(镇)国土资源所收集相关资料,报县不动产登记中心颁发不动产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