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鲜活性商品法律规定?

186****8271
个人商标可以售卖商品吗
提问时间:2022-04-06 21:5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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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 | 共1个
程涛
程涛
从业2年
专利申请专利驳回复审发明专利申请
所在地区:昆山市
咨询解答:117
咨询TA

一、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哪些


(一)欺诈性交易方法


包括4种:


1、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同意,擅自使用他人的注册商标,既是商标侵权行为,也是不正当竞争行为;


2、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3、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或姓名,使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4、在商品上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二)商业贿赂行为


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了推销或者购买商品,采用行贿手段以获得竞争优势的行为。它与合法的“回扣”、“折扣”、“佣金”的区别在于,贿赂所给予的财物或其他好处不在交易对方的正规账目中予以反映。


(三)虚假广告


是指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使公众知道的方法,对产品的质量、制作成份、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四)侵犯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效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包括:


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2、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所述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3、违反约定或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第三人明知或应知前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五)掠夺定价


掠夺定价是指经营者以挤垮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的行为。构成掠夺定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需以挤垮对手为目的,同时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为条件。但销售鲜活商品,处理有效期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商品,季节性降价,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等原因而降价销售的商品等不属掠夺定价。


(六)欺骗性有奖销售和巨奖销售


经营者采用谎称有奖或者让内部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销售商品,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产品,均构成欺骗性有奖销售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巨奖销售是指最高奖的金额超过5000元的有奖销售行为。巨奖销售容易助长盲目消费,对中小企业是一种威胁,无形中破坏了公平竞争的秩序,因而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


(七)诋毁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


商业信誉是社会对经营者从事的经营活动所作的全面评价。这种评价反映了经营者的商业形象,形成了属于经营者的一种具有财产内容的特定的信誉。诋毁竞争对手商业信誉的行为主体须为经营者,方式为捏造事实、散布虚假消息。经营者违反上述规定,给被侵害者造成损害的,均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二、法规中具体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原文


第二章 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五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


1、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2、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4、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第六条 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


第七条 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


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


第八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账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


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账。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账。


第九条 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广告的经营者不得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


第十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


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本条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第十一条 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1、销售鲜活商品;


2、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


3、季节性降价;


4、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


第十二条 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


第十三条 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有奖销售:


2022-04-06 23:3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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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登峰
王登峰顾问
擅长:商标转让
执业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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