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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行政处罚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要求听证?

186****0997
税务听证期限规定
提问时间:2022-02-18 07:3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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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 | 共1个
杨鹏
杨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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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试行)》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税务机关应当在收到当事人听证要求后15日内举行听证,并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将《税务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送达当事人,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主持人的姓名及有关事项。”

应该给足当事人七天的听证日期,法律的规定已经非常明确了。税务执法当中,容易出现的问题是七天听证期的起算问题,也就是文书送达的当天是否计算在七天之内?

答案是,送达当天不算,应该从送达次日起给足当事人七天的准备期。依据如下:

《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期间以时、日、月、年计算。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

《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关于期间、送达、财产保全、开庭审理、调解、中止诉讼、终结诉讼、简易程序、执行等,以及人民检察院对行政案件受理、审理、裁判、执行的监督,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一百零四条规定,行政复议期间的计算和行政复议文书的送达,依照民事诉讼法关于期间、送达的规定执行。

本案中,被告于2017年4月11日向原告送达《税务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通知原告于2017年4月18日举行税务听证,并事实上于2017年4月18日举行了税务听证。参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文书送达的当天也就是2017年4月11日不应当计算在7日之内。被告违反了应于听证7日前通知原告的法律规定,听证程序错误,依法应于撤销。

但我们碰到的法院却不这样认为。

未给足七天听证准备期的法律后果应当是撤销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不怕不识货,就怕货比货。让我们对比一下其他人民法院已经做出的生效判决。

在潢川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与马启业处罚上诉案[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信中法行终字第38号行政判决书]中,潢川县地方税务局作出的行政处罚,给予当事人准备听证的时间不足七天,潢川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撤销,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

希望二审对这种明显错误予以纠正。

2022-02-18 08:3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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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德川
张德川顾问
擅长:专利权恢复,专利驳回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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