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2021?
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
本规范共九章,分别是:总则、立户分户登记、出生登记、死亡登记、迁移登记、变更更正登记、注销恢复与其他登记、证件签发、附则,是全省各级公安机关办理户籍业务的指导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为规范户政管理,加强户政窗口建设,提高服务水平,保障公民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公民常住户口的登记与管理,适用本规范。居民身份证的管理按《安徽省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定》执行。
第三条 〔基本条件〕户口登记应当以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合法稳定就业(生活来源)为基本条件。
第四条 〔常住户口唯一性〕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地登记常住户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常住户口。
第五条 〔基本要求〕常住户口登记的基本要求是登记项目准确、变动登记及时,做到常住人口登记表、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公民身份号码顺序码登记表记载的相关信息与人口信息计算机管理系统存储的信息保持一致。
第六条 〔职能部门〕户口登记实行属地管理。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治安(户政)管理部门,具有户口登记管理职能的公安派出所,具体负责户口登记管理工作。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要加强对户口登记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协调,制定完善本地的具体操作规定。
本规范涉及的核查、审批事项,由公安派出所调查、县(区、市)和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治安(户政)管理部门审核,县(区、市)和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审批。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改革试点,报上一级公安机关治安(户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七条 〔岗位职责〕户政管理工作由户政管理岗位在编在职民警负责。公安机关聘用的警务辅助人员,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培训、考核合格后,可以协助从事户籍业务的受理、信息采集、档案整理等辅助性工作。
第八条 公安机关应当积极创造条件,拓宽受理渠道,缩短审批时限,提高服务效能,方便群众办理户籍业务。
第二章 立户分户登记
第九条 〔立户原则〕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家庭成员共同居住生活在同一住所的常住人口应立为一户。
第十条 〔确立户主〕家庭户一般由户内房屋产权所有人或者公房承租人为户主。集体户户主由设立集体户的单位指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一般不能担任户主,国务院、省政府及相关部门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家庭户〕符合家庭立户条件的,可以由户主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立户登记,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公有房屋租赁使用证明(《不动产暂行条例》施行前依法颁发的各类不动产权属证书和制作的不动产登记簿继续有效。不动产统一登记过渡期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登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家庭成员身份及相互关系证明。
违法建造的房屋,不予分立户。
第十二条 〔特殊情形立户〕房屋所有权、使用权发生转移,新住户要求户口迁入而原住户拒不迁出的,新住户可以按本规范第九条申报立户登记。原住户户口,经告知或公示后,可以按本规范第十五条执行。
第十三条 〔单位集体户〕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经公安派出所核准,可以设立单位集体户:
(一)集体宿舍房屋产权为本单位所有,或者本单位享有房屋使用权;
(二)居住集体宿舍人员数量较多,确有必要设立单位集体户;
(三)申请设立的单位有专人负责协助管理集体户口。
除按本规范申报的出生登记外,非本单位职工不得挂靠单位集体户。一个单位原则上只准设立一个单位集体户。
第十四条 〔学生集体户〕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和普通中等学校(以下简称大中专院校),由公安派出所核准,可以设立学生集体户:
(一)具有相应的学历教育招生资格;
(二)具有招收外地生源学生资格;
(三)学校有专人负责协助管理集体户口。
非本校学生和学校的教职工不得挂靠学生集体户。学生集体户要定期清理,对已毕业学生要督促其尽快将户口迁往原籍地或工作地区,特殊原因的可在学生集体户保留户口两年。
第十五条 〔公共集体户〕根据需要,公安派出所可以以乡(镇、街道)或者社区、村(居)委会为单位设立公共集体户,统一挂靠符合当地落户条件但在本地无合法稳定住所且无处挂靠户口的公民户口。人力资源(人才)市场需设立集体户的,参照公共集体户办理。
第十六条 〔分户〕户内房屋所有权已经变更分割的,可以凭房屋所有权已经变更分割的合法证明材料申报分户登记。房屋所有权未变更、分割的,不予分户。
集体土地上房屋所有权分割以不动产权属证书为依据;《不动产暂行条例》施行前依法颁发的各类不动产权属证书和制作的不动产登记簿继续有效。不动产统一登记过渡期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登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其他情况要求分户的,按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规定执行。
家庭中的二级以上(含二级)成年重度残疾人,靠父母兄弟姐妹或子女供养的,由本人或供养亲属申请并提供当地村(居)委会、乡镇(街道)证明及残疾证,报公安派出所核准后单独立户。
第三章 出生登记
第十七条 〔国内出生登记之一〕婴儿出生后一个月内,由婴儿监护人或者户主向婴儿父亲或者母亲常住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婴儿父母户口不在一地的,申报登记时要进行网上核查,不再要求提供在另一方未落户证明。出生登记结束后,公安派出所需在出生医学证明正联上加盖已入户章。
(一)婚生子女有出生医学证明且出生医学证明上父母信息齐全,要求随父或随母入户的,凭出生医学证明、父母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申报出生登记。
(二)婚生子女有出生医学证明,但出生医学证明仅登记母子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