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地户口怎么开死亡证明?
篇一:开具死亡证明的规定
[法规制度] 关于开具《死亡医学证明书》的规定
一、死亡医学证明书的用途
死亡医学证明书是由医务人员对死亡者填写的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文件,其用途主要包括:
1、是居民死亡的法定记录文件,属于法律凭证
三、填写程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规定,医院在签发《死亡医学证明书》时,只负责本单位诊治过程中死亡居民的《死亡医学证明书》签发工作,必须严格履行下列程序:
1、依据《全国医院工作条例和医院工作制度》,患者死亡后及时向患者家属下发死亡(解剖)告知书(家属签字);
2、由经治医生(执业医师)填写《死亡病例报告卡》;
四、患方在患者死亡后3日内办理《死亡医学证明书》。
篇二:开死亡证明需要准备材料
开死亡证明需要准备材料
1. 社区或村里介绍信
2. 死者身份证和户口本复印件
3. 办理人身份认证复印件
篇三:死亡证明的五种开立方式:
死亡证明的五种开立方式:
1.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即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
2.殡仪馆、寺庙、道观出具的火化证明;
3.公安、司法部门出具的死亡认定书;
4.在境外死亡的,驻外使领馆或驻外机构出具的证明(属外文的,须附中译文),在境内有单位的,还须出具所在单位确认函;
5.村居委出具的死亡证明;
户口注销:
死亡户口注销程序
第十三条 申报义务人申请办理公民死亡户口注销手续的,应持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材料,到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户籍窗口申报,并填
写《死亡公民户口注销申请表》。
第十四条 公民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其申报义务人凭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文件,由死亡公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给予办理死亡公民户口注销手续。 第十五条 公民在办理户口迁移途中死亡的,申报义务人应办理落户和申报死亡户口注销手续。
第十八条 对死亡公民户口实行强制注销的,应先由派出所责任区民警调查核实并形成书面材料,经派出所所长审批后,再予以注销死亡公民户口。
篇四:开具死亡证明注意事项
开具死亡证明注意事项:
篇五:死亡证明填写及网报注意事项2014.9.10
死亡证明填写及网报注意事项
根据省疾控的死因报告工作培训,对工作中重点问题进行强调:请医生填写《死亡证明书》时,详细询问有关项目,并认真填写。
4、交通事故等意外死亡:详细询问并填写调查记录
a行填具体外伤部位(编码s、t)及中毒(编码t)等情况,
5、癌症病例:
⑴肠癌、子宫癌、骨癌需写具体部位;脑瘤区分良、恶性;胆管
⑶编码详尽至小数点后一位,如:肺c34.-,胃16.- 肝22.- 食管15.- 胆管24.- 胰25.- 肠17.- 结肠18.- 骨40.-、41.- 乳腺50.- 宫颈53.- 子宫54.- 膀胱67.- 脑71.-
7、脑血栓、脑梗死、脑出血、脑血管病等病例:填写发病至死亡时间间隔。综合医院应填写更详细诊断病名。脑血栓发病少于1年,编码i63.- ;大于1年,编码 i6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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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异地死亡的,也按前款程序办理死亡证明,由村(居)委会出具的,应同时获得所在当地公安机关的验证证明。
公民死亡证明的出具机关,现行规定是医疗卫生单位(医院)、公安机关、村(居)委会。
对于死于医疗卫生单位的,由医疗卫生单位其出具死亡;对于公民正常死亡而无法取得医疗卫生单位死亡证明的,由居(村)委会或卫生站(所)出具死亡证明;对于非正常死亡由公安机关(受案或立安机关)出具死亡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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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证明的五种开立方式:
1.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即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
2.殡仪馆、寺庙、道观出具的火化证明;
3.公安、司法部门出具的死亡认定书;
4.在境外死亡的,驻外使领馆或驻外机构出具的证明(属外文的,须附中译文),在境内有单位的,还须出具所在单位确认函;
5.村居委出具的死亡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