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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就同一标的再次起诉是否构成重复起诉?

135****4464
诉讼期间继续侵权的
提问时间:2022-09-08 18:5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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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志豪
彭志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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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邀。答案简单地说就是,在符合一定条件下可以起诉两次。由于题主并未明确“同一案件”的定义,我姑且依照一般语境的理解,将其理解为“同一件客观事实”或“因为同一客观事实发生的争议”。


详细的解释就是,这个问题涉及到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原则,即“一事不再理”原则,在我国现行法律条文的语境中一般也称为“禁止重复起诉原则”,这一原则在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也一样存在,规定略有不同,但大致法律精神一致。

这一原则在民事诉讼法中的条文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年修订)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该条规定了重复起诉的判断标准。  “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  (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  (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  (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  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同时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八条,规定了除外情形,即 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发生新的事实,当事人再次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这一原则的的起源是罗马法的诉权消耗理论,意思是对于已经裁判并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的诉权已经消耗,不得再行提起诉讼,否则构成重复起诉。诉权是法律理论内的一个重要概念,简单理解就是当事人依法申请国家强制权力进行保护的权力。这种保护不是没有限制的,超过限制,国家就不再保护。这一规定一方是为了平衡被告人的权利,另一方面也是为了保证司法资源的有效使用。

综合以上理论背景,对于题主的问题,可以归纳出可以起诉两次的条件:

1、第一次起诉未形成有效判决和裁定,法院未在实体上处理争议,当事人即选择撤诉并得到法院允许。这一情况下,当事人在不违反其他限制的情况下,可以就同一案件再行起诉;

2、第二次起诉不符合在重复起诉的标准。民诉法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的三条标准需要同时满足才构成重复起诉。因此有一项不满足即不构成,即可再次起诉。最常见如员工上班发生交通事故,就损害赔偿问题。第一次起诉对方车辆主张侵权,第二次起诉所在公司主张工伤,均可以得到支持。再比如当事人在理财公司遭遇员工欺诈导致财产损失,第一次诉讼要求该员工承担返还责任,第二次起诉要求理财公司承担管理责任。这就是当事人变更、诉请变更,虽然就同一事实,但可分次起诉的常见案例。

3、发生新的事实,实质上已不再是同一事实,也可以再次起诉。最常见比如侵权案件中,前期诉讼对该次诉讼发生前的医疗费用进行了主张,裁判以后又发生了新的医疗费用,就新发生的医疗费用再次起诉进行主张,法院也应该受理。

2022-09-08 19:5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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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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