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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没收学生的东西是否有法律依据?

177****5139
法律晚于禁止行为
提问时间:2022-06-17 08:4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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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佳鑫
吴佳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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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下简称《教师法》)第7条规定,教师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的权利;第8条规定,教师应当履行“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害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教师法》第7条规定的管教权与第8条规定的制止义务是相辅相成的,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据此规定,当学生携带物品的行为影响了教育教学秩序,有害于学生身心健康时,教师就有义务采取管教措施加以制止。没收学生携带的物品是教师行使管教权的表现,或者说是一种管教手段。 确定教师是否有必要没收学生携带的私人物品,关键是看学生携带或者使用物品的行为是否具有正当性。如果学生携带或者使用物品的行为不仅违反了社会规范,而且造成了或可能造成一定的不良影响,不管理就无法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就会影响到学生的健康发展,那么学生携带或者使用这种物品的行为就不具有正当性。例如:很多学生打着便于与家长联系的旗号携带手机,但事实上并没有把手机用在促进学习或者跟家长的交流上,而是主要用来与朋友聊天,有时半夜三更还在聊,影响了宿舍其他同学的休息;还有的学生在课堂上也玩手机,影响了正常的教学秩序。可见,学生在校园内使用手机的确会对教育教学秩序、学生的学习及身心健康造成较大影响。鉴于中小学生使用手机弊大于利,学生在校园内携带和使用手机并不具有正当性。有人认为,禁止学生在校园内携带和使用手机,侵犯了学生的通讯自由权。笔者以为,与学生的整体利益相比,学生的通讯自由权属于低位阶权利。在法律上处理权利冲突必须遵循权利位阶的原则,即优先满足高位阶权利的需要。高位阶权利与低位阶权利是根据权利的价值高低来确定的。况且,禁止学生在校园内携带和使用手机,并没有完全限制学生的通讯自由,学生完全可以通过校内公用电话与家长联系。因此,学校禁止学生在校园内携带和使用手机是合法的,不构成侵权。 一般来说,学生携带下列物品进入学校具有正当性:(1)在校求学、生活所必需的最起码的物品。(2)不影响正常秩序但具有高度私密性的物品,如相片、信件、日记等。(3)课外活动或者娱乐活动合理需要的物品。学生携带下列物品进入学校不具有正当性:(1)影响学生专心学习或干扰教学活动的物品,如手机等。(2)危险性玩具,如仿真子弹枪、弹弓等。(3)管制刀具、枪支、弹药。(4)烟、酒、毒品及麻醉药品。(5)违禁书刊、音像制品。 对于学生携带进入学校的物品,教师应充分衡量学生个人权利与教育教学秩序之间的关系,在有有力证据证明须以牺牲学生个人权利为代价来维护教育教学秩序的情况下,可以没收学生携带的物品。具体来说,对于学生携带进入学校的不具有正当性的物品,教师有权没收;对于正当性的物品,一般情况下教师不得没收。但是,即使是具有正当性的物品,如果学生在不适当的时间和场合下使用,影响了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那么教师也有权没收。如学生在课堂上不认真听课,偷看课外书,教师发现后可以没收。 二、物品遗失或损坏。学校和教师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某小学五年级学生杨某在上语文课时,偷看小说《西游记》,被王老师发现。王老师以杨某在课堂上偷看课外书为由,将该小说收缴后放在讲台上。下课后,王老师忘记将该书带走,结果造成该书丢失。次日,当杨某向王老师要书时,王老师发现书已丢失,便搪塞说书给没收了。杨某父亲得知自己花了220元钱新买的精装本《西游记》被没收后很是气愤,赶到学校进行交涉。王老师以书被没收为由拒绝赔偿,杨某父亲便将王老师告上法庭。 案例中,王老师为维持课堂纪律,对杨某上课所看的小说暂时没收无可非议。但是将没收来的小说遗失,学校和教师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呢?这就涉及对教师没收行为的法律性质的认定。 教师的没收行为不属于行政法意义上的没收。行政法意义上的没收是一种行政处罚形式,是指有行政处罚权的机关对行政违法行为人违法所得的财物、查获的违禁品以及实施违法行为时所使用的工具或财物无偿地收归国有的行政制裁手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没收主体必须是具有行政处罚权的机关,即没收只能由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或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依法实施,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实施。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学校根本不具备没收的行政主体资格,作为学校工作人员的教师自然也无权实施行政法意义上的没收。 教师对学生物品的没收是一种对物品的暂时控制,是行使管教权的表现。因此,在一般情况下,教师不能将没收来的物品据为己有,不予返还,或者任意毁坏。教师具体该如何处理没收来的物品,需要根据物品的性质来确定:(1)对于学生在不适当的时间和场合下使用的物品,如在非阅读课上看的课外书(不包括色情等违禁书刊)、自习课期间到操场上所玩的足球等,教师为维持正常秩序,可以暂时没收。在对学生进行教育后,应及时归还学生。(2)对于手机等足以影响学生专心学习的物品,仿真子弹枪、弹弓等危险性玩具,以及烟、酒等有碍身心健康的物品,教师一经发现,应立即采取控制措施,并在适当的时间通知家长领回。教师应要求家长加强对孩子的管教,配合学校和教师做好教育工作。(3)对于管制刀具、枪支、弹药、毒品、色情书刊等违禁物品,教师应立即控制,并移送相关部门依法没收,不能自行处理。 上述案例中,王老师没收学生课外书的行为是教师为维持纪律而采取的一种管教措施,是合法的。课外书属于上述第一类物品,王老师在下课后应及时将书归还学生。可是王老师非但没有归还反而将书丢失,对此王老师是存在过错的,其行为已构成侵权。由于这种侵权行为的后果是因履行管理职责造成的,属于职务行为,所以应由王老师所在的学校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在赔偿后可向王老师追偿。上述案例中,学生仅起诉王老师个人,没有将学校列为被告,法院最后也是判决王老师赔偿220元书款。这在程序和赔偿责任主体上都是不妥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已于2007年10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该法第64条规定,私人对其合法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产工具等不动产和动产享有所有权;第66条规定,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和破坏。学生作为公民,其物权同样受法律保护。这就要求学校和教师尊重学生的物权,依法治校,依法执教,不得侵占、毁坏、丢失或者非法没收学生的物品。出于维护教育教学秩序和学生健康发展的需要,教师可以没收上述3类物品,但是必须做好后续的处理工作。教师在没收学生物品的同时,应坚持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注重对学生进行教育,使其认识并改正错误,不能以罚代教。

2022-06-17 09:5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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