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项发票与销项发票,如何解决?
题主提到进项发票与销项发票问题。
那我们先来了解一下什么是发票。
所谓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什么是进项发票和销项发票呢?
我们知道,公司企业或个体工商业户在销售货物或提供劳务时是要缴纳增值税的。
而增值税的纳税人分为两个类型: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现行税法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通常情况下适用3%的征收率,不需要、也不允许进项税抵扣。
一般纳税人适用一般税率。其计算公式如下:
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进项发票就是一般纳税人在采购货物或接受应税服务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就是进项发票,而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标明的税额就是“进项税额”。
销项发票就是一般纳税人在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服务时,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领取,而从其他渠道取得或购买的发票均属于“非法取得”。
税法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税法还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发票在领取和使用过程中,必须遵循一个最基本的原则,就是:购销双方存在真实交易。其最直接的证据就是购销双方“票、款、货”这三个“要件”的来源及流动方向是一致的。
就是说,一般纳税人必须按照税法的相关规定领取和使用进项发票、销项发票,任何违反规定领取和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均属于违法行为。
你好你这个情况可以参考一下我们公司我们公司这个月进项税发票多于销项发票,当月没有扫描的进项发票需要做账吗?是记待摊费用吗?
我们公司本月刚买了一辆搬运车,是应该记固定资产吧,但是如果当月没有扫描认证抵扣,需要做账吗?该如何计提累计折旧呢?
扫描就是将你的发票信息发送到税务局进行认证,认证通过才能抵扣,如果你没有扫描(就是没有认证)你就当月不做帐,因为那样的话填申报表会麻烦些。发票没有认证,但你已收货,应该暂估入帐:借:固定资产 贷:银行存款当你把发票认证并抵扣后再红冲上面的分录,然后再按正常情况下的方法处理! 借:固定资产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借:制造费用/管理费用 贷:累计折旧原则上:固定资产购进的当月不折旧,但购进搬运车的时间是你暂估入帐的那个月,所以在你抵扣这个月应当折旧才符合实质重于形式、收入与费用配比等原则
我想再请问一下如果我已经收到发票了,但是因为进项大于销项的,所以这个月不扫描认证那么多进项发票,可以这样做账吗? 借:待摊费用--待抵扣税金 贷:银行存款 在下月取得认证后,再进行抵扣: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 贷:待摊费用-待低扣税金,还有我想请问一下如果本月不抵扣固定资产这张发票先按暂估入账,如何做分录呢?下个月抵扣又该如何计提折旧呢?谢谢
1.这个月不扫描认证是肯定可以的,事实上基本上所有的单位都是用这种方法来控制当期要缴的增值税的,你当月不认证可以认为你并没有收到发票嘛!
2.待抵扣税金不属于待摊费用核算的范围,在老准则下“待摊费用”属于资产类,在2006年颁布的新准则下已取消这个科目(因为它根本不符合资产的定义),所以你用这个科目来处理是不正确的。按你的思路可以将待摊费用改成“应交税费——待抵扣税金”,但必须:A本发票已认证通过;B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已按要求填报。
3.本月暂估入帐和下月折旧按我之前说的做
你可以不做帐,如果做把未认证的发票按含税暂估入库,在抵扣期内认证所在月冲暂估,如果是固定资产,可以不认证发票按暂估价计提折旧,发票来时在冲暂估,但已计提折旧不能冲回
说的“当月认证,当月入帐”是指本月认证,本月入帐,下月认证,下月入账,认证期和入账期必须在同一个月内!“认证前几个月入账”,如果是按上面所说,在没有认证的情况下入账,就会损失了进项税。但,规定是死的,人是活的!绕个弯子就可以解决这个办法你可能是库存材料不够成本消耗是吧,但进项税又太多,不想本月认证,我有一个办法,我以前用过。本月不认证,可以先把专用发票上的材料金额(不含增值税)以“材料已到,发票未到”的名义“暂估入库”---必须是“暂估入库”的名义,因为它不算是正式认证入库入账,然后到下个月,认证了发票,先红字冲销上月的“暂估入库”,再正式记载一次“材料入库”,这样,即绕过了发票必须认证才能入库才记账,也保证了进项税不受损失!
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是不是都得在90天内把进项发票拿去认证后才能做账,那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未抵扣时借:存货 待抵扣进项税贷;往来或货币认证以后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待抵扣进项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