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食品安全法中责任约谈制度主要包括哪些?
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和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了食品安全责任约谈制度,主要内容包括:一是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负责人的责任约谈。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二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责任约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未及时发现食品安全系统性风险,未及时消除监督管理区域内的食品安全隐患的,本级人民政府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三是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的责任约谈。地方人民政府未履行食品安全职责,未及时消除区域性重大食品安全隐患的,上级人民政府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四是责任约谈的法律效力。食品安全责任约谈制度具有四项功能,一是责任约谈具有警示告诫的作用。通过将约谈情况公开、计人信用档案和评议考核记录等方式,向社会传递一种被约谈对象没有积极履行法律义务和责任的信息,会影响该企业的公众形象和社会信赖度,会引起媒体及大众的持续关注和监督,具有警示告诫的作用。二是具有督促履行责任的功能。食品安全责任约谈制度通过要求约谈对象说明情况,分析原因,提出整改措施等方式,要求其以适当的方式尽快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和责任。而且责任约谈的对象是被约谈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助于督促主要负责人履行食品安全责任。三是有助于贯彻落实食品安全预防和全过程监管的原则。对于通过现场监督检查、食品的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食源性疾病分析、消费者投诉举报、考核评价、违法犯罪案件的稽查等方式,排查发现食品安全区域性和系统性风险,食品安全责任约谈的方式有助于尽早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进行预防和控制。四是有助于增进理解,扩大共识。责任约谈有较强的教育指导作用,通过沟通交流,约谈者可以了解被约谈对象的困难和风险,可以采取更有效的指导措施,帮助被约谈对象履行义务。责任约谈方提出的履行义务的重要性、要求、期限、不履行的法律后果等,有助于被约谈对象准确理解约谈者关切的目标和重点,能够采取更有针对性、更积极的措施推动食品安全治理目标的实现,可以降低监管执法成本,及时预防和控制食品安全风险。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