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吗?
这个问题可以从两个角度来看:第一个:个体工商户在行政处罚中的主体资格(到底要罚谁)关于个体工商户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个体工商户条例》和《民法总则》中。《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条规定“有经营能力的公民,依照本条例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民法总则》第五十四条规定“自然人从事工商业经营,经依法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同时将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放在自然人一章。《民法总则》将个体工商户规定在自然人一章中,意味着它不是一类独立的民事主体,而是包含在自然人之中。这主要是因为个体工商户不具有组织性,不要求必须有名称字号,不存在出资过程,不能有分支机构,只能个人经营或者家庭经营,所以它只是自然人参与经营活动的形式,而非独立的组织。立法作出专门规定,在于宣示个体工商户作为自然人民事主体和商事主体,在法律规定和核准登记的范围内具有工商经营权,可以自主从事经营活动。因此,个体工商户实质是经核准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的公民,虽然可以起字号,但仅是其对外的称谓,作为经营者的公民才具有实体意义上的主体资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九条规定:“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个体工商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原告。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原告,并应当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这两个司法解释均规定了个体工商户可以营业执照上的字号作为诉讼当事人,因此,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当事人是个体工商户的,一般在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法律文书中以其字号为当事人,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而不是将其视为一个独立的经济组织,只标明个体工商户的字号第二个:个体工商户注销后的行政处罚能不能不交第一个问题可以明确,经营者才是个体工商户的最终责任承担者。因此,即使个体工商户在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前办理注销登记,行政机关也能依法行使行政处罚权。无论经营者是否注销个体工商户,都要对自己的违法行为承担责任。不交的话,就是强制执行咯。最后附个案例吧宜宾市翠屏区质量技术监督局、黄贤福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