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长、庭长及其审判委员会在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中的作用?
院长的作用 1、主持召开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案件以及与审判工作相关的其它事务。 2、批准对妨害诉讼的案件当事人以及其他人采取拘传、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签发扣押令、搜查令、公告等,决定是否批准审判人员回避。 3、履行法律规定的或与其职务相适应的其它职责。 庭长的职责是负责全庭的各方面工作,协调,还有对案件的审查,对判决、和各种文书的审批。还有对案件的分配和审理工作 第六条 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下列案件: (一)拟对被告人宣告无罪、免除处罚的刑事案件; (二)被告人是原县级以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刑事案件; (三)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再审拟改判的案件; (四)本院为赔偿义务机关的案件; (五)合议庭意见有重大分歧,并经分管院长提请讨论的案件; (六)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七)院长认为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其他案件。 前款第(六)项所称的“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1、涉及市、区中心工作的案件; 2、人民政府是当事人的案件; 3、上级部门督办的重大案件; 4、双方争议大,矛盾尖锐,容易引发社会不稳定的案件; 5、媒体和社会广泛关注的案件; 6、涉及国有企业破产、改制的案件; 7、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黑恶势力案件; 8、其他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第七条 审判委员会主要讨论决定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合议庭或独任审判员应当对案件事实负责。 第八条 审判委员会审议下列审判工作事项: (一)总结推广带有全局性、指导性的审判工作经验; (二)分析审判工作面临的新形势,剖析审判工作中带共性的突出问题,提出进一步改进审判工作的意见; (三)决定申报示范性案例,在本院范围内公布具有指导性的裁判规则; (四)审议批准本院有关审判管理工作的制度和规范; (五)审议其他重大审判工作事项。 第九条 审判委员会决定下列审判工作事项: (一)院长的回避; (二)需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复的、与审判工作有关的请示; (三)任命、免去经选任产生的审判长、执行长和独任审判员; (四)认定差错案件和不合格案件; (五)院长认为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其他审判工作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