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个合伙人如何办理个体户工商营业执照?
变更合伙人工商营业执照,应到原发证工商部门申请办理,以下是办理所需材料,仅供参考,以工商部门实际要求为准: 申请材料: (1)全体合伙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2)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3)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的证明; (4)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 (5)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对各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出资的确认书; (6)主要经营场所证明; (7)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委托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委托书。执行事务合伙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还应当提交其委派代表的委托书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8)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作价的,提交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协商作价确认书。经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作价的,提交法定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作价证明;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需要提交合伙人的职业资格证明的,提交相应证明; (10)办理了名称预先预核的,还应提交合伙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1)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合伙企业须报经审批的,或者合伙企业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1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法规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九条 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登记申请书、合伙协议书、合伙人身份证明等文件; 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中有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该项经营业务应当依法经过批准,并在登记时提交批准文件。 第十条 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企业登记机关能够当场登记的,应予当场登记,发给营业执照。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是否登记的决定。予以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不予登记的,应当给予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发生变更事由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