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一下,外资企业,在中国获得利润以后,外国股东怎么操作能把利润带回国外或分红?需要缴纳哪些税?举例?
如果是企业:
第19条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按照下列方法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
(一)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其他所得,参照前两项规定的方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条例第103条第1款 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对非居民企业应当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的,应当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条例第103条第2款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所称收入全额,是指非居民企业向支付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税率
第4条第2款 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适用税率为20%。
条例第91条第1款 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扣缴义务时间
五、关于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扣缴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
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向未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分配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应在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如实际支付时间先于利润分配决定日期的,应在实际支付时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 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过渡优惠
(三)关于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利润的优惠政策。2008年1月1日之前外商投资企业形成的累积未分配利润,在2008年以后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免征企业所得税;2008年及以后年度外商投资企业新增利润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2008财税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第四条)
协定待遇
第十二条 非居民企业可以适用的税收协定与本办法有不同规定的,可申请执行税收协定规定;非居民企业未提出执行税收协定规定申请的,按国内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 的通知自 2009 年 1 月 1 日起 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协定股息税率情况一览表的通知 国税函[2008]11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税收协定股息条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81号)
关于发布《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0号 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
如果是外籍个人
二、下列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八)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
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1994]20号
取消对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等税收优惠。
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 国发〔2013〕6号
根据《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13]6号)精神,现将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股息、红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取消对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对取得上述所得的外籍个人,按照“利息、股息、红利”的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外籍个人可以依据其所在国家(地区)与我国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或安排(以下简称税收协定)的相关规定,在办理相关手续后,按照税收协定中的“股息”条款享受优惠税率。
三、对外籍个人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按照《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工作规程》(鄂地税规〔2009〕6号)的规定办理。
四、本公告自国发〔2013〕6号文件发布之日(2013年2月3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