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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事业单位人事调配管理办法?

177****8276
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
提问时间:2022-10-13 09:47: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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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琦
彭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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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配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局机关事业单位干部队伍管理,促进干部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推进干部调配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公务员调任规定》《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四川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调配,必须认真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为发挥我局管理保障服务职能,提供智力支持和人才保障。

第三条 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调配,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

(三)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原则;

(四)工作需要,人岗相适原则;

(五)以人为本,关爱干部原则;

(六)依法依规办事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调配,主要指处级以下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下同)调任、转任及局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入、调出。

公开遴选、公开招聘、考核招聘、政策性安置的人员,按相关规定程序办理。

第二章 调配条件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可启动调配工作:

(一)落实局党组干部工作决定;

(二)引进急需人才,改善人才队伍结构;

(三)解决干部职工特殊困难;

(四)其他工作需要。

第六条 调动人员需符合调任、转任等规定的资格条件和工作服务(任职)年限。

第七条 调入单位须有编制空缺和省委编办使用空编批复,流向符合调配规定。

第三章 调配程序

第八条 公务员调任、转任,一般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调配启动。局机关处(室)或局属参公事业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提出使用空编申请,陈述使用空缺职位(岗位)理由及拟调人员条件。

(二)编制审核。局人事处审核岗位(职位)空缺情况,并报分管领导及主要领导同意后,向省委编办提出使用空缺编制申请。

(三)制订方案。省委编办同意使用空编后,局人事处结合机关处(室)或局属参公事业单位提交拟调入人选的报告,提出调配方案。

(四)会议研究。局党组研究讨论调配方案。

(五)组织考察。局党组研究同意后,局人事处向调出单位发商调函征求调出单位意见,组织对拟调入人员进行考察(包括考察谈话、审核档案、体检、征求党风廉政意见等),并形成考察报告,提出是否影响调入的意见。

(六)讨论决定。局党组讨论决定拟调人选。

(七)上报审批。局人事处按程序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批。

(八)办理手续。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批复同意后,正式办理相关手续。

第九条 局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入,一般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调配启动。局属事业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提出使用空编申请,陈述使用空缺职位(岗位)理由及拟调人员条件。

(二)编制审核。局人事处审核岗位(职位)空缺情况,并报分管领导及主要领导同意后,向省委编办提出使用空缺编制申请。

(三)制订方案。省委编办同意使用空编后,局人事处结合局属事业单位提交拟调入人选的报告,提出调配方案,并报分管领导及主要领导同意。

(四)组织考察。局领导同意后,局人事处向调出单位发商调函征求调出单位意见,组织局属事业单位对拟调入人员进行考察(包括考察谈话、审核档案、体检、征求党风廉政意见等),并形成考察报告,提出是否影响调入的意见。

(五)上报审批。局领导同意后,局人事处按程序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批。

(六)办理手续。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批复同意后,正式办理相关手续。

(七)通报情况。每年底,局人事处向党组报告调配情况。

第十条 公务员及局属单位班子成员调出的办理程序。

(一)因工作需要,局党组研究同意调出的人员,局人事处按规定程序办理调出手续。

(二)个人要求调出的,应提出书面申请,由机关处(室)或局属单位负责人签字同意,局人事处审核,经分管领导签批,报局党组研究同意后,按规定程序办理调出手续。

第十一条 局属事业单位一般工作人员调出的办理程序。

(一)因工作需要,单位同意调出的人员,由单位申报、局人事处审核,经分管部门局领导和分管人事局领导同意后,按规定程序办理调离手续。

(二)个人要求调出的,须在单位申报时附加个人书面申请。

(三)每年底,局人事处向党组报告调出人员情况。

第四章 调配纪律

第十二条 调配人员应自觉服从组织安排,接到调令后,按规定时间和要求办理调动手续、进行工作交接及报到。对无正当理由不服从组织安排者,经批评教育无效,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理;对无故逾期未报到者,视其情节轻重,可给予政纪处分。

第十三条 调配工作须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遵守干部人事工作纪律,执行有关回避的规定。

第十四条 严格执行干部人事档案审核制度。坚持凡进必审,对个人档案材料不齐、“三龄两历一身份”有问题的,不得办理调动手续。

第十五条 对违反调配工作纪律、弄虚作假的人员,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局人事处负责解释。未尽事项,按中央和省上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中共四川省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党组关于机关直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配管理办法》(川机管党组发〔2010〕41号)同时废止。

2022-10-13 11:1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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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青青
郭青青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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