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名称可否使用"公司"二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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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司法》第八条规定,依照本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有限公司字样。依照本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股份有限公司或者股份公司字样。如果如题主所述,合伙企业名称里带有“公司”字样的话,那么这个企业到底要承担有限责任还是无限责任呢,如果承担有限责任的话,那就违反了合伙企业合伙人要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规定;如果承担无限责任的话,又与公司作为法人主体应该承担有限责任的规定相违背。当然现行《公司法》对公司以外其他形态的企业名称能否使用公司两字并没有强制性规定,这可能也是法律中的一个漏洞,导致实践中可能会存在非公司企业的名称中有公司二字。但合伙企业与公司制企业之间的区别还是比较大的。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而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则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有限合伙的有限合伙人除外)。这也是公司作为法人企业与合伙企业的本质区别。同时合伙企业属于非法人组织,以合伙协议为基础,具有约定性。公司以公司章程为基础,具有一定程度的法定性。公司有绝对的独立人格,具有法人资格,合伙企业相对于公司而言,仅有相对的独立人格,不具有法人资格。合伙企业与公司的区别,可以总结为“人合”与“资合”的区别、约定性与法定性的区别。合伙企业作为典型的人合型企业,是以出资人(合伙人)个人条件作为合伙企业信用基础而组成的企业。而公司作为典型的资合型企业,是以公司资本和资产作为其信用基础的。所以从两者的上述区别来看,合伙企业不宜带有公司字样,以免令市场对企业产生误解从而造成经济秩序的紊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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