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禁止钓鱼执法?
干扰司法公正。
钓鱼执法,存在很大的趋利性,这种执法往往和利益挂钩,有的人为了自己的利益,不惜引诱他人犯法,所以,这种执法存在不公正和不透明。
法律的设立,在于他的威严和客观,所起到的是震慑,而不是任意处置。其目的是让人们知法,遵法,爱法,不犯法。
首先要明白什么叫钓鱼执法,钓鱼执法指政府执法部门设圈套引诱被执法人做违法行为,而后将其抓捕的违法执法形式。粤语又叫“砌人食生猪肉”。钓鱼执法对政府的信用,公信力有非常大的危害。对被执法人非常不公平。这种违法的执法行为是要禁止的。
行政执法中的“钓鱼执法”,应当是源于刑事侦查中的“设套抓捕”,即在掌握一定证据的同时,为了抓获已知犯罪嫌疑人,而通过“诱惑”方式,以利引之,使其落网。
“诱捕”有着严格的控制要求,具体说来,有以下几个条件:
第一,诱捕对象是犯罪嫌疑人;
第二,已经掌握其部分证据;
第三,诱捕时的事实不作为犯罪证据。
因为钓鱼执法不是消灭犯罪火种那么简单,本来执法对象是没有犯罪意图的,可正是钓鱼执法者的引诱行为才触犯了法律。而且执法者并不是出于预防犯罪的目的才采取这种行为的,而是因为利益的驱动。钓鱼执法不同于我们所知晓的警方卧底行为,卧底是为了获取犯罪证据二采取的一种行为,并不是出于引诱犯罪的目的。
因为所有执法行为都是为了规范一些违法行为,目的是为了杜绝或减少违法行为的出现,国家出台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也是为了禁止某些行为,通过执法行为让老百姓认识到违法会受到惩罚不敢再去违法,一些违法行为会采取经济处罚,以罚款达到禁止为目的,而钓鱼执法是引诱违法行为出现达到罚款,并把罚款变相当成创收的手段,这本就违反罚款的初衷,所以要严肃处理打击这些钓鱼执法。
因为钓鱼执法违背了法律的公平正义原则,这是和基本法律设置的初衷背道而驰,所以肯定是不被允许的。
所谓钓鱼执法,就是设定好一个容易引发法律问题的执法现场,而被执行人。可能只是一时蒙蔽大意触犯了法律。从法律上上看他犯了法。但是从社会公正来看,没有这个局就不会有他来违法。
因为钓鱼执法,有诱使别人违法犯罪的行为,这是是执法的目的的背道而驰的,本身就是一种违法行为,故这是明令禁上的行为。它的存在,会严重影响执法部门在人民群众中的形态象,有执法犯法更是不得人心,所以应严格禁止,严厉打击,决不允许。
从法理上分析,当事人原本没有违法意图,在执法人员的引诱之下,才从事了违法活动,国家当然不应该惩罚这种行为,这种行为如果运用不当,将致人犯罪又发严重社会问题,钓鱼执法是政德摧毁道德的必然表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