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违法处罚,或称税务违法责任,是指税务法律关系中的主体由于其行为违法,按照法律规定必须承担的消极法律后果税收违法行为是税收法律关系主体违反税收法律规范、侵害了为税法保护的税收关系并应承担某种法律后果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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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税务管理基本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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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
税务违法处罚,或称税务违法责任,是指税务法律关系中的主体由于其行为违法,按照法律规定必须承担的消极法律后果。
含义
这一概念包括以下几层含义:
(1)承担违法责任的主体既包括公民、法人,也包括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既包括中国人也包括外国人以及无国籍人;
(2)违法行为的实施是承担违法责任的核心要件;
(3)违法责任是一种消极的法律后果,即一种法律上的惩戒性负担;
(4)税务违法责任只能由有权的税务机关依法予以追究。
由于违法行为的性质和危害程度不同,违法者所承担的法律责任也不同,即不同的违法事实承担不同的法律责任。根据税收征收管理的性质和特点,税收违法行为承担的法律责任形式包括行政法律责任和刑事法律责任两大类,刑事违法承担刑事法律责任,行政违法承担行政法律责任。根据违法主体的不同可分为纳税主体,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违法责任;征税主体即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的违法责任;其他侵害税收法律关系行为者的违法责任。根据具体承担方法的不同,又可分为财产责任和人身责任等。
从责任法定的角度看,税务机关追究法律责任的依据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
行政处罚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含义
税务行政处罚是指享有行政处罚权的税务机关对违反税收法律规范,依法应当处罚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及其他税务当事人给予法律制裁的行为。税务行政处罚具有以下特征:
1、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是依法享有行政处罚权的税务机关,包括税务局、税务分局、税务所和依照国务院规定设立并向社会公告的税务机构。
2、税务行政处罚是对税务行政管理相对一方当事人的处罚。
3、税务行政处罚是对税务行政管理相对一方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处罚。
4、税务行政处罚所采取的制裁只能是行政制裁,而不能是刑事制裁或民事制裁。
(二)税务行政处罚的原则
税务机关在实施税务行政处罚时必须遵守下列原则:
1、处罚法定原则
处罚法定原则是指税务行政处罚必须严格依据法律规定进行,它是行政活动合法性要求的具体体现。具体表现为:
(1)处罚设定法定。首先必须是设定税务行政处罚的规范要合法。这种规范的制定权或者说有关处罚的设定权由行政处罚法作了具体规定,只有法律、法规和规章才有行政处罚的设定权,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
(2)实施处罚的主体法定。税务行政处罚的实施必须由具有法定处罚权的税务机关实施。
(3)实施处罚的依据法定。按照法治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为过”,没有法律规范的明确规定,不能对相对人追究任何法律责任。实施处罚的主体在确定相对人是否构成违反税收法律规范的行为,决定是否给予处罚、给予何种处罚时,必须要有法定的依据。
(4)实施处罚的程序法定。做出处罚决定必须遵循法定的程序进行,这是防止行政主体在实施处罚过程中滥用权力,实现实体合法的根本保证。
2、公正、公开原则
处罚公正原则是指税务行政处罚的设定与实施要公平,做到过罚相当。税务机关在实施处罚时,应当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作出处罚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的税务违法违章处罚标准如下:
一、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
(二)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帐簿或者保管记帐凭证和有关资料的;
(三)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
(四)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帐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
(五)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
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经税务机关提请,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帐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帐凭证及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三、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的税务违法违章处罚标准如下:
一、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
(二)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帐簿或者保管记帐凭证和有关资料的;
(三)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
(四)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帐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
(五)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
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经税务机关提请,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帐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帐凭证及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三、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是的,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税务罚款是指税务机关对违犯税收法规的纳税人强制罚征的款项。是税务违章处理的措施之一。按照规定,对纳税人偷税、漏税、抗税,除应追缴应纳税款和加收滞纳金外,可酌情处以一定的罚款;对不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纳税申报,不报送会计报表的纳税人,可酌情处以一定的罚款。罚款数额按有关规定办理。并应由执行机关交入国库。税务罚款和作为法律制裁而由司法机关判处的罚金不尽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