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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侵权的公众利益和FRAND原则

专利侵权 转载:www.zaoge.com 40人看过 2023-01-09 16:35:25
专利侵权

参照对德国法比例原则的分析,可以知道其核心是根据个案的情况,灵活考虑权利人、实施者和公众的利益平衡,努力寻找最合适的救济手段。此外,比例原则内涵的价值取向与英美法系对禁令救济的考虑是一致的,这可以从四要素原则与美国法中的比例原则的相似性看出。就我国而言,虽然现行法律没有在立法层面对停止侵权救济的限度作出明确规定,但地方法院的司法解释和司法实践经过不断的探索,总结出了初步的适用规则。

专利侵权的公众利益和FRAND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2016年发布的《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专利侵权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六条规定,对于专利侵权案件,人民法院基于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考虑,可以不判令被告停止被诉,而是支付相应的合理费用。在一些案例中,地方法院也采用公共利益来限制禁令的适用,如早期的武汉靖远案,白云机场案,以及浙江陆赛福案。基于对被控侵权产品公共属性的分析,法院并未下令停止涉案专利的实施。在这些案件中,被控侵权产品(脱硫设施、航站楼玻璃幕墙、高架桥)与涉案专利的技术方案密切相关。一旦要求停止侵害,将拆除或停用全部设施,直接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最高人民法院在2009年发布的《关于当前经济形势下知识产权审判服务大局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条提出:“如果停止有关行为会造成当事人之间的重大利益失衡,或者有悖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实际上无法执行,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进行利益衡量,不判决停止行为,而采取更充分的赔偿或者经济补偿等替代性措施了断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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