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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项税额转出的计算方法和法律法规

进项税额转出 转载:www.zaoge.com 518人看过 2022-06-24 18:48:05
进项税额转出

进项税额转出是法律规定不能直接抵扣,但购进时已作抵扣的进项税额如数转出,在数额上是一进一出,进出相等。进项税额转出是将原计入进项税额中不能实现抵扣的部分转出去,不考虑购进货物的增值服务情况。 

一、进项税额转出的计算方法

1.含税支付额还原法计算公式:应转出的进项税额=应转出进项税的货物成本÷(1-进项税额扣除率)×进项税额扣除率,此方法主要用于特定外购货物,即购入时未取得土地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可以依据公司支付市场的价格来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外购货物。

2.含税收入还原法计算公式为:应冲减的进项税额=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1+所购货物适用的增值税税率)×所购货物适用的增值税税率,此方法适用于纳税人外购货物时从销货方取得的各种形式返还资金的进项税转出的计算。

进项税额转出的计算方法和法律法规

3.转让成本比法:转让进项税额=一批外包货物的进项税额合计 × 变更货物的转让成本 ÷ 该批货物的总成本。 

4.所得比例公式法:不能扣除的进项税额 = 当期进项税额总额 × 免税、非税项目销售额。 

二、进项税额转出的法律法规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不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而是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或者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的,纳税人支付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实践中发现,纳税人当期购进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事先并未确定其将用于生产或非生产经营,而是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扣除了进项税额。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等时。且外购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外购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应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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