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纳税人注意事项和申请条件
企业、在外地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企业设立的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应当依照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扣缴义务的扣缴义务人(国家机关除外),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申请条件。
1、取得统一的社会信用代码,但批准部门由除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如社会团体、律师事务所等)以外的其他相关部门批准。
2、因营业地址变更等原因注销后恢复营业的。
3、拥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独立的财务核算,并定期向开发商、出租人支付合同费或租金的承包人。
4、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承包施工、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境外企业。
5、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但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
6、非境内登记居民的企业领取居民身份证明。
7、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有扣缴义务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2、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的材料均为复印件的,应当标明“与原件相符”并签字。
3、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的,以缴纳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4、扣缴义务人与非居民企业首次签订有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股息、分红和其他股权投资所得、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财产转让和其他所得的商务合同或者协议的,扣缴义务人应当自签订合同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机关申请申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身份信息。
5、境外注册的中资控股居民企业应当向中国主要投资者注册地税务机关申请申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身份信息。
6、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应当自收到居民身份证明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申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身份信息。
7、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申报期限和申报内容,按时申报有关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