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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税清缴把这些“旧账”翻出来

纳税,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 转载:www.zaoge.com 438人看过 2022-02-17 14:43:03
纳税
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


税前扣除证明

纳税人近期要及时梳理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证明的取得情况。特别是一些跨年的增值税发票,企业一方面要尽快拿到增值税发票,另一方面也要精准办理相应税额。

一是要注意及时取得2021年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证明。对于此类事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证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的规定,企业应当在当年《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结算期结束前取得税前扣除证明。当取得但未取得发票或者其他对外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或者其他不合规的对外凭证的,支出属实且已实际发生的,应当在当年结算结算期结束前要求对方补开或者更换发票等对外凭证。更换或者更换后的发票或者其他外部凭证符合规定的,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使用。

二是要关注往年税前扣除凭证的新年度处理情况。比如,B企业2019年生产了一批工作服,要求员工在工作时统一着装,产生了工作服成本,直到2022年1月才拿到相应的增值税发票。2019年结算结算时,B企业因未取得合规税前抵扣证明,增加了相应支出。在此情况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收处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六条规定,企业对企业上一年度实际发生的费用进行专项申报说明后,按照税收规定应当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或者少扣除的,准予抵扣至项目发生当年,但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相应地,企业B在取得相应的增值税发票后,可以追溯调整并在2019年扣除相应的企业所得税税前费用,而不是在2021年或2022年。

企业也要注意一些“特殊”的规定。例如,A企业于2021年11月购买固定资产投入使用,但由于工程款尚未结清,结算期结束前未取得全额发票。在这种情况下,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的规定,合同约定的金额可以暂计入固定资产计税依据,取得发票后计算调整折旧。但需要注意的是,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企业应当做好相应台账整理,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取得全额发票,并及时调整相应的固定资产计税基数。


税会待遇是不同的。

同样的涉税事项,税会和会计的处理口径可能会不同,不同税种的处理规则也可能不同,这可能会导致企业在实践中与企业财务报表中的营业收入金额不一致。

值得注意的是,同一涉税事项在不同税种之间的征收口径可能存在差异。比如固定资产清算,企业所得税要按照清算后的净收入或者净损益相应处理。如果是净收益,可以转移到“营业外收益”或“资产处置损益”;如果是净亏损,可以转移到“营业外支出”或“资产处置损益”。在增值税方面,企业需要按照固定资产清算收入确认销售,并按照出售自用固定资产的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企业在元旦办税事项上要注意差别化。以现金贴现为例,在税收处理方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收入认定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期限内支付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抵扣属于现金贴息,销售商品涉及现金贴息的,按照扣除现金贴息前的金额确定售货所得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不过,在会计处理方面,财政部会计司2020年12月11日发布的《关于收入准则实施情况的问答》明确,企业在销售商品时给予客户的现金折扣,会计处理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中关于可变对价的相关规定执行。这意味着在销售实现和确认收入时,现金折扣应该计入负债进行会计处理,而不是确认为收入。也就是说,现金折扣通常发生在赊销商品和服务的交易中,在会计核算时,现金折扣应该计入“预期负债”账户.


准确判断要发生的事项

企业实践中会有很多跨期事项,但相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涉税处理需要在“当期”进行。这就需要企业准确判断具体的涉税事项的“当期发生”,准确判断何时发生。

纳税人要注意准确判断跨年事件的“当期发生”,及时处理相应的税务事务。例如,2021年12月,鼎鼎公司发生资产损失500000元,符合相应条件,已按资产损失处理。202年2月,丁公司部分挽回资产损失,共计300000元。此时,公司尚未办理2021年企业所得税的清缴。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已被视为亏损的资产在下一纳税年度全部或者部分收回时,应当计入当期收益。在这种情况下,对于鼎鼎公司来说,收回300000元的“当期”是2022年,企业应确认2022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为300000元,而不是核销2021年发生的亏损。


填写不同的纳税申报单的逻辑是有所不同的。

 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按月(季)提前申报,自年终之日起5个月内汇缴。这导致月(季)预付申报数据与年度汇款申报数据存在一定差异。

比如,按照《企业所得税月(季)预付纳税申报单》的逻辑,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商务招待费等项目不需要纳税调整,这就会导致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单中出现了《应付所得税》这一项目。与企业所得税单月(季)预缴纳税申报单和本年度累计金额中的“应纳所得税”项目不同。比如,在实践中,一些企业在开展年度审计时,可能会对财务报表中的项目进行审计调整,这也可能导致企业所得税月(季)预付纳税申报表中上报的财务数据与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中上报的财务数据不一致。企业要高度重视这些差异,准确开展年度汇款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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