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监事长的权利和义务?
1、监事会的权利:
根据《公司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另外,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2、监事人的义务: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2)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国有企监事长的职权如下:
(1)召集并主持监事会;
(2)检查监事会决议实施情况,并向监事会报告;
(3)就有关问题听取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报告;
(4)向公司员工调查、了解经营情况;
(5)在监事会闭会期间,代行监事会的职权。
监事长的责任如下:
(1)检查监事会决议执行情况,并向监事会报告;
(2)以各种方式保持与监事们的联系,听取意见和建议;
(3)做好监事会会议准备工作,定期召集会议。
国有企业监事长的义务,根据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条例的规定,国有企业监事长的义务有以下几条。
一是监督国有企业执行党和国家重大方针、政策和国家战备布局情况。
二是监督国有企业执行当地党委政府重大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三是监督国企经营管理活动情况。
四是监督国企董监高管理人员执行党风廉政建设情况。
为切实履行上述义务,监事长有如下权利。
一是监事长享有依法履行监督的权力。二是监事长享有正常的薪酬福利待遇。
监事会主席,是监事会的日常工作负责人,是监事会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对股东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规模较大的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主席,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监事会成员中指定。
二、监事会主席的主要职责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监事会主席全面负责主持监事会工作;
监事会主席组织检查、监督董事、经理等管理人员有无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决议的行为;
监事会主席组织检查、监督公司业务、财务状况;
监事会主席有权组织检查、查阅公司财务帐簿和其它会计资料;
监事会主席有权组织核对董事会拟提交股东大会的会计报告、营业报告和利润分配方案等财务资料;
监事会主席有权组织对各级管理部门的工作进行检查、监督、考核;
监事会主席有权对各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工作提出质疑;
监事会主席有权组织对各部门和驻外机构的管理进行监督、检查、考核;
监事会主席有权代表公司与董事交涉或对董事起诉;
监事会主席有权对公司所发生的问题提出质询;
监事会主席负责组织完成股东大会交办其他重要工作;
监事会主席对所承担的工作全面负责。
同时相关法律中对担任监事会主席也是有明确的条件要求的,因此也不是任何人都可以成为监事会主席。而在成为了监事会主席之后,自然也是享有一定的权利,不过这些权利都是与公司经营管理的监督相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