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天然林保护标识使用管理办法
为加大天然林保护(以下简称“天保”)宣传力度,增强全社会天然林保护的符号意识,更好地营造天然林保护的社会氛围,国家林业局天然林保护工程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林业局天保办”)设计了中国天然林保护标识(以下简称“天保标识”),并以《关于启用中国天然林保护标识的通知》(天综通字[2016]41号)发布使用。
基本信息
中文名
中国天然林保护标识使用管理办法
发布单位
国家林业局天保办
发布通知
关于印发《中国天然林保护标识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综通字〔2017〕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
为规范使用“中国天然林保护标识”,我办制订了《中国天然林保护标识使用管理办法》(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中国天然林保护标识使用管理办法
2.中国天然林保护标识
国家林业局天保办
办法全文
中国天然林保护标识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大天然林保护(以下简称“天保”)宣传力度,增强全社会天然林保护的符号意识,更好地营造天然林保护的社会氛围,国家林业局天然林保护工程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林业局天保办”)设计了中国天然林保护标识(以下简称“天保标识”),并以《关于启用中国天然林保护标识的通知》(天综通字[2016]41号)发布使用。
第二条 为维护天保标识的严肃性,确保其使用规范性,特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天保标识是我国实施天然林保护的特定标识,是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天然林保护机构的专用标识。
第四条 天保标识具有保护和宣传作用,在使用时不得在标识上添加、修改任何内容,包括样式、各组成部分比例、色彩、色调等,仅可同比例缩放使用。
第五条 天保标识在使用时,用在旗帜上的,标识圆圈不得触及旗帜的边缘;用在臂章和胸章上的,标识应当置于臂章和胸章的中间部位;用在建筑物上的,标识应当置于建筑物的明显部位。
第六条 天保标识在使用时,应当保持其色彩鲜艳、准确和整洁,易于辨认。
第七条 在天然林保护区域,下列机构或者组织及其处所、物品、交通运输和通讯工具可以使用天保标识:
(一)各级天保管理机构、人员及森林管护站(所、点)等场所;
(二)天然林保护宣传标牌,宣传单、画册、书籍、记录本等印刷品,天然林保护的徽章、奖章、证章等宣传品,以及用于天保宣传的报刊、网站、微信等平台。
(三)天然林保护的责任碑牌;
(四)天然林保护区域实施的植被恢复、森林抚育、森林改培等项目标示、责任碑牌;
(五)用于森林管护的交通运输装备,以及监控管护、定位巡护、通讯等设施设备;
(六)天然林保护的各种救灾防灾物资。
第八条 天保标识不得用于:
(一)商标或者商业性广告;
(二)商品的包装;
(三)公司的标识;
(四)非天保工程设计、产品设计;
(五)本办法规定可以使用天保标识以外的其它情形。
第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各级林业主管部门有权予以劝阻,并要求其停止使用:
(一)从事天然林保护以外的人员使用天保标识的;
(二)非天然林保护使用的建筑物、办公及其它场所使用天保标识的;
(三)不属于天然林保护的物品、交通运输及通讯工具等使用天保标识的;
(四)有违反本办法规定使用天保标识的其它情形的。
第十条 在本办法规定的范围以外要使用天保标识的,需经国家林业局天保办同意。
第十一条 本办法有关天保标识使用规定的未尽事宜,由国家林业局天保办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