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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话函询工作规程?

170****5581
税务2018年集体廉政谈话
提问时间:2022-06-16 04: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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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 | 共2个
蒋晓东
蒋晓东
从业6年
财税筹划代理记账
所在地区:福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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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谈话 或函询的适用情形


(一)适用谈话函询的问题线索有两类。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一是反映的问题具有一般性,查清了只能给予轻处分或批评教育,或者反映问题不实而予以澄清的线索;二是反映的问题笼统,多为道听途说或主观臆测,难以查证核实的线索。


(二)对问题线索处置具体采用谈话或函询,可从以下五个方面作综合考虑


一是反映问题性质。 如涉及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等,可以考虑谈话;反映问题具有一般性或反映问题不实而予以澄清的线索,一般适用函询。


二是内容笼统的程度。 对反映笼统、无具体内容的线索,可考虑函询;有部分信息、较为笼统的,可考虑谈话。


三是被反映人情况。 结合考虑被反映人的年龄、职务、岗位等情况,对被反映人的关注度、关键性等作出评价,作出谈话或函询的选择。


四是被反映问题线索数量。 被反映人问题线索数量的多少虽不能作为其问题大小的依据,但在一般程度上反映了群众对被反映人的态度与评价。鉴此,反映问题线索数量的多少应成为考虑谈话或函询的因素之一,多的可以考虑谈话,少的考虑函询。


五是当地政治生态。 从“树木”与“森林”的关系出发,以当地反映线索的总体情况作为基准,对被反映人的反映问题数量多少、反映是否突出等方面进行衡量,进而确定谈话为宜还是函询为宜。


二、谈话函询的 审批流程


1、采取谈话或函询方式处置问题线索,承办部门应当起草《关于对×××(单位、职务、姓名)有关问题线索办理意见的呈批报告》,提出拟进行谈话或函询的建议。


2、制作《谈话(函询)方案》和《谈话工作预案》,写明被谈话函询人的基本情况、线索来源、所反映的主要问题、谈话的时间、地点、谈话人和有关安全防范措施等内容。


3、制作《函询通知书》、《委托谈话函》等,经分管常委(监委委员)批准后执行。


4、以上材料,需问题线索承办部门的分管常委(监委委员)签字审批。对县委管理的领导干部进行谈话函询时,此请示需报分管常委(监委委员)、副书记、书记签字审批。


三、谈话函询工作流程


(一)谈话的工作流程


1、谈话应按照分管常委(监委委员)审核同意的《谈话方案》,由相关领导确定的谈话人进行。谈话应由县纪委常委、县监委委员或者承办部门负责人进行。可以由被谈话人所在党委(党组)或者派驻纪检监察组主要负责人陪同。


2、经批准,谈话也可以委托被谈话人所在单位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进行。承办部门制作《委托谈话函》,以县纪委监委办公室名义发函给受委托谈话人,承办部门应督促受委托谈话人在收到函件后15个工作日内,按照要求完成谈话,形成工作记录,填写《谈话记录表》,谈话人、被谈话人签字,将谈话情况反馈给县纪委监委相关承办部门。


3、谈话工作应当在谈话结束后或者收到《谈话记录表》后30日内办结,根据不同情况作出相应处理。谈话后可视情况要求被谈话人在15个工作日内写出书面说明,报送相关承办部门存档备查。


4、谈话过程形成工作记录,由谈话人填写《谈话记录表》,谈话人、被谈话人签字后入卷归档。


(二)函询工作流程


1、函询应由承办部门制作《函询通知书》,以县纪委监委办公室名义发函给被函询人,并抄送其所在单位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


2、承办部门应督促被函询人在收到函件后15个工作日内,按照要求就有关问题写出说明材料,由其所在单位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或审阅签字后回复县纪委监委相关承办部门。被函询人为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的,或者被函询人所作说明涉及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的,直接回复县纪委监委相关承办部门;被函询人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回复的,应在规定期限内书面说明理由,由其所在单位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函告县纪委监委相关承办部门。


3、函询工作应当在收到函询回复后30日内办结,根据不同情况作出相应处理。


四、谈话函询了结工作流程


1、谈话函询后,经承办部门研判认为反映不实,或者没有证据证明存在问题的,由承办部门起草《关于拟对×××有关问题线索谈话(函询)了结的请示》,附《关于对反映×××有关问题进行谈话(函询)的情况报告》,写明谈话函询的有关工作情况以及本人说明的情况,提出谈话(函询)了结的处置意见,根据具体情况报相关领导批准后,对有关问题线索办结,填写《纪检监察机关反映问题线索处理情况表》报送案件监督管理室备案。


2、对于谈话函询后予以了结的,由承办部门起草《谈话(函询)结果反馈函》,以县纪委监委办公室名义发函向被谈话函询人进行书面反馈,同时抄送被谈话函询人所在单位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


3、 承办部门向县管干部反馈谈话函询了结情况后,应进行回访,听取干部本人意见建议,并将情况报告送案管室备案。


五、谈话函询了结后,给予第一种形态进行处理的工作流程


1、谈话函询后,经承办部门研判认为确实存在问题,但是问题轻微,不需要追究党纪政务责任的,可提出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谈话等方式处理的建议,写出相应的《关于对×××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谈话)的请示》,附《关于对反映×××有关问题进行谈话(函询)的情况报告》,写明谈话函询的有关工作情况以及本人说明的情况,指出存在的问题和拟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谈话)的工作建议。


2、根据具体情况报相关领导批准后,按照有关要求实施,填写《纪检监察机关反映问题线索处理情况表》报送案件监督管理室备案。


3、实施组织处理的相关情况报至相关领导,相关材料立卷归档,并报送党风政风监督室备案。


六、谈话函询后再次谈话函询或进行初步核实的工作流程


谈话函询后,经承办部门研判认为反映问题比较具体,但被反映人予以否认,或者本人说明存在明显问题的,可提出再次谈话函询或者进行初步核实的工作建议,起草相应的《关于对 ×××有关问题线索进行再次谈话函询(初步核实)的请示》,附《关于对反映×××有关问题进行谈话(函询)的情况报告》,写明谈话函询的有关工作情况以及本人说明的

2022-06-16 05:04:19
王全蓉
王全蓉
从业5年
专家商标注册商标撤三商标异议
所在地区:西安市
咨询解答: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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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话函询是一种问题线索处置方式。《工作规则》第十六条规定:“承办部门应当结合问题线索所涉及地区、部门、单位总体情况,综合分析,按照谈话函询、初步核实、暂存待查、予以了结四类方式进行处置。”2013、2014年中央纪委关于加强和规范反映领导干部问题线索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也明确了谈话函询问题处置方法。可见,《工作规则》规定的谈话函询,其定位是对问题线索的一类处置方式。

谈话函询是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实现形式。《党内监督条例》第七条规定:党内监督必须把纪律挺在前面,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经常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约谈函询,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可见,谈话函询是第一种形态最基本、最有效的实现形式,也是把纪律挺在前面的重要载体。

区分谈话函询与其他谈话、函询。谈话函询包括谈话、函询两种方式。作为问题线索处置方式的函询,有别于一般函来函往中的函询;作为问题线索处置方式的谈话,有别于一般性的任职谈话、廉政谈话、谈心谈话等,也有别于调查谈话、审查谈话、审理谈话、诫勉谈话等类型。

把握谈话函询的制度价值。谈话函询作为问题线索的处置方式,各地在操作中存在标准不统一、内容不规范、程序不严格、文书不一致、实效不够强等突出问题。在《工作规则》中对谈话函询作出规定,有利于推进谈话函询工作制度化、规范化、长效化,有利于强化抓早抓小,教育在先、警示在先、预防在先,推进管党治党从宽松软走向严紧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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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关于谈话函询的基本规定

谈话函询的启动和审批权限

《工作规则》第十八条规定:“承办部门采取谈话函询方式处置问题线索,应当拟定谈话函询方案和相关工作预案,按程序报批。对需要谈话函询下一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的,应当报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必要时向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报告”。根据规定,一般情况下,谈话函询由分管副书记批准即可,需谈话函询下一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的,则须报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审批,必要时向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报告。这一条还要理解把握以下问题:

谈话函询的适用对象。《工作规则》没有明确规定谈话函询的对象,鉴于问题线索处置方式适用于广大党员干部,因此谈话函询适用对象不仅仅限定在党员领导干部,而应包括广大党员干部。

谈话函询的主体。在以往的实践中,纪检监察机关的党风室、信访室、纪检监察室以及干部监督室在处置问题线索中都会使用谈话函询,这没有异议。但《工作规则》第五条明确规定“执纪监督部门负责联系地区和部门的日常监督,执纪审查部门负责对违纪行为进行初步核实和立案审查”,这就意味着今后执纪审查部门将不再使用谈话函询方式处置问题线索。

谈话函询的适用情形。《工作规则》没有规定适用谈话函询的具体情形。《党内监督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接到对干部一般性违纪问题的反映,应当及时找本人核实,谈话提醒、约谈函询,让干部把问题讲清楚”。根据中央纪委对反映领导干部问题线索处置方式的有关规定,谈话函询主要适用于两类情形:一类是反映的问题具有一般性,查清了只能给予轻处分或批评教育,或者反映问题不实而予以澄清的线索;另一类是反映的问题笼统,多为道听途说或主观臆测,难以查证核实的线索。

根据上述规定,实践中应把握一个基本原则:即针对党员干部一般性问题、轻微违纪问题,以及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应当及时开展谈话、函询。

谈话的实施

《工作规则》第十九条规定:“谈话应当由纪检机关相关负责人或者承办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可以由被谈话人所在党委(党组)或者纪委(纪检组)主要负责人陪同;经批准也可以委托被谈话人所在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进行。谈话过程应当形成工作记录,谈话后可视情况由被谈话人写出书面说明”。这里要重点把握几点:

谈话人员的组成。《工作规则》规定了三种情形:纪检机关相关负责人;承办部门主要负责人,分别可由所在党委(党组)或纪委(纪检组)主要负责人陪同;经批准可委托所在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进行。“经批准”应理解为经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从上述规定理解,“谈话”至少要由两人进行,一名领导同志担任主谈话人,另一名工作人员负责记录。

谈话的内容。《工作规则》没有明确谈话的具体内容,从谈话的宗旨出发,我们认为应当包括四方面内容:谈话人提出纪律要求,说明谈话事由;被谈话人作出答复或者说明;谈话人提出针对性要求(可以视情况要求被谈话人作出书面说明);被谈话人表明态度。为确保谈话的严肃性,谈话过程应当形成谈话记录,并由被谈话人签字确认。

书面说明。《工作规则》没有对被谈话人就谈话事由写出书面说明作硬性规定。考虑到谈话材料要存入个人廉政档案,建议要求被谈话人原则上要就谈话事项写出书面说明,并明确书面说明的具体内容和提交材料的具体要求,包括明确提交时间、提交方式、本人签字等要求。

函询的实施

《工作规则》第二十条规定:“函询应当以纪检机关办公厅(室)名义发函给被反映人,并抄送其所在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被函询人应当在收到函件15个工作日内写出说明材料,由其所在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回复。被函询人为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的,或者被函询人所作说明涉及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的,应当直接回复发函纪检机关。”

函询的通知。目前我们的操作模式是,承办部门提出方案经委领导批准后,承办部门经办,编信访室函询号。《工作规则》明确规定,由办公厅(室)发函,并抄送其所在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没有要求抄送其所在纪委(纪检组)。

函询的报告程序。被函询人写出说明材料后报所在党委(党组)和纪委(纪检组)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承办室。承办室报领导批准了结或暂存,另复印给信访室备案。《工作规则》规定报其所在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直接回复。同时规定了一种特殊情形。

谈话函询后的处置意见

《工作规则》第二十一条规定:“谈话函询工作应当在谈话结束或者收到函询回复后30日内办结。由承办部门写出情况报告和处置意见后报批。根据不同情形作出相应处理:

一是反映不实,或者没有证据证明存在问题的,予以澄清了结;

二是问题轻微,不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采取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谈话等方式处理;

三是反映问题比较具体,但被反映人予以否认,或者说明存在明显问题的,应当再次谈话函询或者进行初步核实。

谈话函询材料应当存入个人廉政档案。”这里要特别重视谈话函询成果运用。为避免谈话函询徒走形式、程序空转,对谈话函询决不能一谈了之、一函了之,必须严格谈话函询的处理方式,真正发挥提醒、震慑、警示作用。《党内监督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要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制度,民主生活会重在解决突出问题,领导干部应当在会上把群众反映、巡视反馈、组织约谈函询的问题说清楚、谈透彻,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提出整改措施,接受组织监督。”《工作规则》第二十一条规定,“谈话函询材料应当存入个人廉政档案”。这一系列规定强化了谈话函询的实际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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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完善谈话函询配套制度

2022-06-16 06:5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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