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王老吉商标、防御性商标注册的保护布局有哪些
非出于使用目的的恶意注册
一、法律法规
第四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中需要取得其商品或者服务的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对非为使用目的的恶意商标申请注册,不予受理。
第八条商标注册部门在认定商标注册申请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条时,可以考虑下列因素:
(一)申请人或者与其有关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商标注册的数量、指定使用的类别和商标的使用情况;
(二)申请人的行业、业务状况;
(三)生效的行政决定、裁定或者司法决定认定为恶意注册商标或者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
(四)申请注册的商标与其他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
(五)申请注册的商标与名人的名称、企业名称、企业名称简称或者其他商业商标相同或者近似;
(六)商标注册部门应当考虑的其他因素。
二、适用要素
以申请商标注册为目的的不使用,是指申请人在商标注册申请中没有实际使用该商标的目的,也不打算使用该商标,或者按照合理的推理,没有实际使用该商标的可能性。商标法第四条的立法目的是遏制不当占用商标资源、囤积商标等扰乱商标注册秩序的恶意使用行为。不以使用为目的申请大量商标的意图和从中获利的意图是本条规定的“恶意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商标法第四条:
(一)为抗辩,申请人申请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
(二)申请人提前适量申请商标,以便将来有实际业务和预期业务的。
三、考虑因素。
判断是否构成非使用目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注册审查程序以发现的线索为依据,异议和审查程序以书面证据为依据。可以考虑以下因素。
(一)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包括存在时间;实际缴纳注册资本情况;行业和经营范围的具体情况;经营是否正常,是否存在撤销、注销、暂停、清算等异常情况。
(二)申请人申请商标注册的总体情况
包括申请人申请商标的累计数量和指定的商品或者服务种类;(2)提交商标注册申请的期限;申请人在短时间内提交的新商标注册申请量和指定的商品或者服务种类。
(三)商标的具体构成
包括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否与他人具有一定知名度或意义的商标相同或相似;是否包含行政区划、山水、景区、行业用语等公共资源名称;是否包含知名人物名称、企业名称、电商名称、知名可识别广告词、艺术品、设计等商业标识。
(四)申请人在申请商标注册过程中和取得商标注册后的行为
包括在商标注册申请过程中和取得商标注册后,将商标出售、转让给第三人,在出售、转让前未有效证明申请人有使用该商标的意图或者对其未使用作出合理解释的;在商标注册申请过程中和取得商标注册后,主动向他人出售或者公开出售商标,强迫他人与其开展业务合作,或者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他人索要高额转让费、许可费和侵权赔偿、诉讼和解费用等。
(五)异议审查程序中有关证据的情况
有证据证明申请人在申请商标注册时缺乏使用商标的真实意思表示,或者取得商标注册后既没有实际使用也没有准备使用的,不能有效证明其使用意图或者对不使用作出合理说明的;有证据证明商标申请人仅使用商标专用权侵犯商标,以谋取不正当利益为由对他人提起诉讼的。
(六)其他考虑因素
包括但不限于:
1.被生效的行政决定、裁定或者司法决定认定为恶意注册商标或者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
2.申请人恶意注册商标或者商标侵权行为列入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严重失信名单的;
3.与申请人有特定关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累计的商标申请量、拟审查的商标注册申请量以及指定的商品或者服务种类;
4.与申请人有特定关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标实际交易、要约和要约邀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