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鸽—汇聚行业精英
  • 联系客服
  • 帮助中心
  • 投诉举报
  • 关注微信
400-006-1351
您的问题早鸽都有答案
3000+专业顾问
搜索
咨询

哪些标志不能用于商标注册以及使用

  • 鱼爪网
  • 知产交易
  • 2020-10-07
  • 人阅读

商标法第十条指出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七)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再次,第十一条规定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二)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三)缺乏显著特征的。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共条回复
参与评论
请回复具有价值的信息,无意义的评论将很快被删除,账号将被禁止发言
0/1000
顾问回答
所有回答基于顾问从业经验相关知识,不代表本网站立场

相关问题咨询

没有解决问题?一分钟提问,更多顾问律师提供解答!

相关推荐

查看更多
[user_name/] 早鸽顾问
擅长领域:[expertise/]
最新回复
    [wt_hf_list2/]
平台承若
  • 顾问实名认证
  • 用户信息保密
  • 一对一快速服务
  • 管家式贴心售后
  • 免费咨询
  • 真实资源